2013年9月,张某某借给常某某人民币1百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借款后常某某陆续偿还张某某61.3万元,其余款项一直未予偿还,张某某将常某某起诉至法院。经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判决常某某偿还张某某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民事判决生效后,常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张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性。强制执行过程中双方经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签署还款计划,但常某某仍未履行,经查其在判决生效后购买汽车一辆。常某某在有能力偿还欠款的情况下,拒不偿还,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同时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人常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法院认为,该案被告人常某某在民事判决生效后,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在此期间购买汽车一辆,同时不履行双方在执行过程中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与还款计划,常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并未积极履行相应的义务,一直在逃避执行,其行为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官提示:部分被执行人缺乏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甚至以暴力、胁迫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后,当事人如对判决、裁定不服或认为有错误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应消极对待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申报财产、接受讯问、处置财产,抗拒执行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