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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还是赠与?津南法院巧解“真假购房案”
作者:郭文超   发布时间:2019-08-02 18:26:25 打印 字号: | |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如何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是对法官勇气和智慧的考验。近日,当事人李某冒着酷暑,急匆匆来到法院,眼含热泪,专程向承办法官表达感谢。


肖某与女儿付某和女婿李某签订了《天津市存量房买卖协议》,约定将肖某坐落于津南区咸水沽镇某房屋的67%产权出售女婿李某及女儿付某,其中女婿李某占34%份额,并需要在2018年5月7日前支付购房款268000元。后因房屋过户手续已办理,李某仍未支付房款,肖某随即向津南法院起诉女婿李某。


李某向法院辩称,该房屋系李某、付某夫妇出资,使用了肖某作为教师的工龄及购房资格,系平房拆迁改造所得,所以登记在肖某名下。付某患胃癌去世前,为保护李某权益,也为保障其母肖某生活居所,协商后决定将李某和付某的名字共同登记于房产证,实现按份共有。双方经咨询后了解到如果以赠与形式办理更名,手续较长,以买卖形式办理更名效率较高,因此签订了一个以变更房屋权利人为目的“买卖合同”。所以李某不同意支付所谓的“购房款”,李某还表示在妻子付某生前,夫妻二人一直同肖某共同居住三十余年,期间一直照顾肖某。


鉴于该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和电话调解,希望促成各方就此事和解,但因双方矛盾分歧较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还原事实,承办法官结合付某生前和家庭成员商讨房屋归属事宜的录音,实地多次前往房管局进行咨询和核实,通过庭审查明,认定女婿李某所述属实。承办法官认真排查案件判决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后,认为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意思并非进行房屋买卖,肖某基于该合同主张房款的依据不足,所以没有支持肖某的诉请。判决下发后,肖某一方经法庭多次调解和承办法官细致的明理释法工作,服判息诉。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李某专程向承办法官送来了锦旗,对人民法官公正审判、尽心竭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担当表示肯定和称赞。

 
责任编辑:张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