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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决算公开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30 16:17:07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市政府对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一、公开职责

市高法负责本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各单位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做好预决算公开后的说明解释工作。

二、公开时间

按照《预算法》、《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相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经预算主管部门批复的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之日起二十日内由市高法向社会公开。

市高级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三、公开内容

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除外。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公开部门预决算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预算绩效以及国有资产占用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四、公开形式

本单位应当通过市高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并永久保留;各部门设立本部门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高院本级预决算信息。

五、涉密事项管理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本单位在依法公开部门预决算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

(二)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

(三)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责任编辑:吴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