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客户端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指导 > 案例评析
天津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10-21 13:49:1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8日,天津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委托某信托公司为天津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提供为期三个月的3亿元信托贷款,年利率19%,天津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后,股份公司向投资公司偿还了利息近1500万元,但未偿还贷款本金及罚息。2019年7月,投资公司将股份公司、控股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股份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亿元,并按信托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及罚息;2.控股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调解结果】

法院在立案过程中认为该案适宜采取诉前调解方式解决双方争议,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委托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本案诉前调解工作。在调解中,法院了解到,被告具有偿还到期债务的基本能力,但是因为宏观经济不景气及合作伙伴拖欠资金等原因,近期暂时无力偿还借款,但稍后会有22亿元贷款资金到位,届时即可偿还原告贷款。基于此,法院一方面向被告讲明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对企业生产经营将产生的严重后果,敦促其立刻协调资金,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面,与原告管理层沟通,使原告能够充分理解法院给予被诉企业缓冲时间的做法,消除原告疑虑。经过法院七天的协调工作,三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由控股公司分三期偿还债务。目前,当事人已依约全部履行完毕,该案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方式,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助力民营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案件涉及到民营企业和地区大型支柱型国企,且涉案金额巨大,一旦处理不慎,容易造成系统性经济风险。法院在立案阶段及时抓住调解时机,协调各方当事人将纠纷化解于诉前。该案的妥善调结,最大程度降低了诉讼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节省了企业的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对依法促进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合法有序营商环境,引导全社会形成“尊商、安商、扶商”的良好社会风气和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