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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维克食品有限公司等破产清算案
   发布时间:2019-12-23 11:26:13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破产重整 僵尸企业 简易程序 行政机关申请

(一)案件由来

天津维克食品有限公司等两企业为在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分别成立于1994年和1985年。21世纪初,两企业先后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此后长期停止营业,成为国有“僵尸企业”。2018年11月8日,天津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批复成立了清算组,对两企业实施退市清理。2018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以两企业长期欠缴税费为由,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基本案情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因两企业已停业多年,具有资产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等特点,依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和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有关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精简程序期间,提升审判效率。经债权申报并审查确认后,依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宣告两企业破产,破产程序终结。

(三)典型意义

依法稳妥处置“僵尸企业”是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本案系我市首例由行政机关(税务局)作为申请人,申请“僵尸企业”破产清算的案件。实务中,“僵尸企业”因长期不发生实际经营,资料缺失、要件不全、股东及工作人员失联,虽然仍存在于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的企业名册中,但实际无人经营管理,亦不能主动办理企业注销手续。本案为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司法途径出清“僵尸企业”提供了可复制的有益经验,拓宽了申请“僵尸企业”破产清算的方式。因“僵尸企业”没有或者少有可供清偿债权的企业财产,普通债权人往往缺乏申请破产的积极性。本案中,基于两企业拖欠税费、罚款的事实,由税务机关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有利于实现“僵尸企业”合法、有序、快速出清和市场资源的有效释放。

 
责任编辑:张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