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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为民营企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作者:张荷   发布时间:2020-02-27 16:23:43 打印 字号: |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暴发,不仅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到威胁,也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小冲击。民营企业能否挺过“战疫”的特殊时期,关系着亿万劳动者的生活,更关系着万千家庭的稳定。疫情防控期,人民法院要公平分配责任、及时化解相关纠纷,为民营企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日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要全面发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此,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疫情所涉各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研究,妥善审理执行相关案件,通过公正的司法审判帮助民营企业应对难题,帮助市场重塑信心。

新型冠状病毒传染性极强,封闭与隔离是控制疫情传播扩散的必要措施。也正因如此,高度依赖客流的餐饮、旅游、培训等行业遭受重挫,持续的停工停产也使很多民营企业面临巨大挑战,甚至出现经营困难,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因延期复工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疫情暴发正值春节假期,也是餐饮、旅游业旺季,消费者与旅行社、餐馆、酒店等订立的买卖合同、运输合同、旅行合同大量解除。另一方面受疫情影响,民营企业为融资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小额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股权性融资对赌协议也可能存在延期履行或履行不能的风险。二是因停工停产造成劳动关系不稳定。按照人社部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企业因疫情原因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这是特殊时期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持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但也对现金流紧张及劳动密集型的民营企业造成不小压力,部分企业为了求生存不得已采取裁员、降薪等措施,劳动者则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三是因防疫物资紧缺等原因造成复工复产困难。2月3日,中央召开会议指出,要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2月10日,全国多地企业迎来复工复产,但对于很多民营企业来说,复工复产面临很多障碍,无法获取充足且符合标准的防疫物资(如口罩、消毒液)使得企业缺乏复工复产必备安全条件。此外,为防控疫情所采取的一些措施也对企业复工造成一定影响。例如在疫情防控早期,部分地方采取的道路封堵、车辆劝返等措施,对物资运输、员工返岗造成一定不便;目前,各省市对外地返工人员的硬性隔离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企业面临人员短缺问题。四是因资金链断裂造成企业倒闭破产。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收入为零,同时要承担房租成本、人工成本、生产要素闲置成本,由于疫情暴发突然,很多企业都未做充足准备,已经出现经营困难。

新冠肺炎疫情对民营企业造成了生产经营压力,由此引发的合同类纠纷及劳动关系纠纷将在一定时期内大量发生,也给人民法院带来了极大考验。因此,如何做好类案的裁判指引,避免出现相似案件裁判方向不统一,裁判尺度不一致等现象是人民法院需要重视和提前研判的问题。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裁判的示范引导作用,震慑不法分子,公平分配责任、及时化解矛盾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为其在疫情防控期提供更多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首先,人民法院要创新方式方法,保障民营企业诉讼权利,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加强网络司法服务。近年来,人民法院大力推动智慧法院建设,打造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在线调解平台、互联网法庭及移动微法院,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网通办的高效便捷诉讼服务。疫情期间,应当积极推广各类网上平台的运用,开展网上立案、网上提交证据材料、在线保全、网上开庭、远程视频接待等诉讼活动。此外,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要及时通过电子屏显示、网站、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媒介加大宣传网上立案、在线保全、移动微法院等平台的操作指南,帮助企业熟知操作程序与使用方法。同时法院内部要加强信息化技术的保障力度,确保网络顺畅,审判人员对于网络提交信息材料的真实性也应予以严格审核。

其次,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营造安定有序的市场环境。针对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不法行为,及时的行政监管与严厉的刑事处罚会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对于营造稳定有序的营商环境意义重大。为妥善审理行政案件,依法支持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人民法院要及时学习跟进当地政府出台的疫情防控政策及支持服务企业复工复业措施,准确把握工信、国资、人社、金融监管等部门在疫情期间出台的政策,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针对隐瞒病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采取的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要依法予以保障实施。当然,人民法院也要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强化善意执行文明执行。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但能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要对企业生产设备等尽量采取“活封”方式,允许企业使用、销售,并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对于被执行标的为防疫物资的,要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效率,对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恢复企业信用,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针对疫情防控对现场执行造成的阻碍,应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作用,加大网上查控、异地委托执行力度,并推广应用网络发放执行款等做法,最大限度缓解因疫情对执行工作带来的影响。

最后,要依法审理民商事案件,重塑市场秩序与信心,正确定性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障碍,妥善处理合同类纠纷。在疫情防控期间,与疫情相关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的因素有可能构成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市场风险,人民法院要在个案中结合当事人约定、疫情发展阶段、疫情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维护交易稳定。对于餐饮、物流、旅游等服务合同纠纷,应当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组织的诉调对接工作,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同时,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对于涉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商品等的知识产权实行严格司法保护。为促进劳动关系良性可持续发展,人民法院还要审慎处理因疫情期间停工停产导致企业经营困难而引发的单方解除合同、欠薪等劳动纠纷,既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注重保障企业的生存发展。此外,还应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作用,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等部门的沟通联络,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充分协商,通过调整薪酬、转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加强源头治理。

 
责任编辑:张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