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赛智环保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资福机电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简称天津资福公司)、昆山资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昆山资福公司)、天津合力嘉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合力嘉科技公司)、天津合力佳自行车有限公司(简称合力佳自行车公司)
【案号】(2018)津01民初132号、(2019)津民终68号
【案情摘要】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同时申请涉案三项发明专利:“双向全流量雾化漆雾捕捉结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捕捉结构专利)、“具有双向全流量漆雾捕捉功能的喷漆房”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喷漆房专利)、“具有双向全流量漆雾净化功能的对称式喷漆房”发明专利。后该三项专利均获得授权。被诉侵权设备为4个铁件喷漆房和8个塑件喷漆房,安装在合力嘉科技公司厂房内。合力嘉科技公司与天津资福公司就被诉铁件及塑件喷漆房涂装生产线签订有合约书,该合约书未载明签署时间。原告请求判令合力嘉科技公司、合力佳自行车公司停止使用侵犯涉案三专利权的产品,天津资福公司、昆山资福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三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侵权模具和零件,同时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法院认为:经现场勘验及图纸比对,被诉铁件喷漆房、塑件喷漆房的技术方案构成对涉案捕捉结构专利、喷漆房专利的等同侵权,天津资福公司、昆山资福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判令二公司停止实施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万元、临时保护期使用费1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12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保护科技型民营企业发明创造成果的典型案例。生效裁判对于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等同侵权、关联企业的共同侵权责任、许诺销售、临时保护期间等问题均进行了分析,对于较为复杂的专利侵权案件的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有很好的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