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洛阳杜康公司)
被告: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白水杜康公司)、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店(简称乐天超市北辰店)
【案号】(2017)津01民初24号、(2018)津民终145号
【案情摘要】20世纪70年代,伊川杜康与白水杜康分别生产杜康酒,均未注册商标。80年代国家要求规范酒类商品商标使用,两家酒厂分别提出“杜康牌”商标的注册申请,后经国家工商局及相关部门协调,由伊川杜康获准注册“杜康牌”商标,两家企业共同使用。1993年,“杜康牌”商标续展过程中,经国家工商局协调,伊川杜康仍持有“杜康牌”商标,同时允许白水杜康公司注册带有地名的杜康商标。1995年,白水杜康公司申请注册了“白水杜康”商标。后伊川杜康被洛阳杜康公司收购。2016年,天津市场监管委在乐天超市北辰店查处了白水杜康公司生产的杜康御藏V66 52度、杜康花开富贵42度等产品,这些产品瓶贴上使用了“小白水,大杜康”标识,为此,洛阳杜康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起诉。
法院认为:在处理因特殊历史原因导致的近似商标侵权纠纷时,应重点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被告白水杜康公司主观上是否存在攀附原告洛阳杜康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故意;二是相关公众是否在客观上将两者的商品实际区分,是否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同时要考虑通过多种方式避免双方主体因商标争夺产生的资源损耗,通过灵活方式在双方的商标使用上划清界限,促进各方当事人实现共赢。一审法院认为白水杜康公司主观上没有攀附洛阳杜康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两家公司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白水杜康公司使用“白水杜康”时“杜康”、“白水”文字大小不一,不构成侵权,最终判决驳回洛阳杜康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白水杜康公司承诺不再使用“小白水、大杜康”的样式。
【典型意义】本案系特殊历史原因致商标共存而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杜康”在中国传统酒文化中具有极为特殊的地位,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与“杜康”具有一定渊源。洛阳杜康公司与白水杜康公司围绕数个“杜康”商标,已在全国发起十多起商标权诉讼,本案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高。二审法院多次开展调解工作,力促双方的负责人面对面交流,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并将洛阳杜康公司、白水杜康公司之间历时多年、涉案达十多起的杜康商标权纠纷圆满化解。本案纠纷的妥善化解,既为两家公司对“杜康”商标的使用范围划清了界限,同时也促使双方共存共赢,有利于“杜康”品牌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