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清华大学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小清华双语幼儿园
【案号】(2018)津02民初624号
【案情摘要】清华大学系事业单位法人,享有“清华”系列商标专用权。清华大学认为,“清华”二字已逐渐成为清华大学简称,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以小清华幼儿园、小清华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名义对外招生及宣传推广,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认为,清华大学系“清華”和“清華大学”两个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许可在经营中使用“清华”二字,与清华大学的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使公众误认为系清华大学授权其所为,或者对被告与清华大学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产生误认,其行为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被告虽然登记为非营利性教育单位,但其从事的并非公益性活动,且具有营利性的特质,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清华大学虽非营利机构,但是这并不排斥其名称或简称蕴含商业价值,当其商业价值被不正当利用时,清华大学非营利性机构的身份并不排斥其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清华大学在我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清华”作为清华大学的简称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等同于清华大学的影响力,被告理应知晓以上事实。被告在未经清华大学许可的情况下,将“清华”文字使用于其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其行为严重背离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被告应当停止使用含有“清华”字样的企业名称,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带有“清华”字样的商业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及合理开支2390元。
【典型意义】目前,教育培训行业快速发展、竞争激烈,一些民办教育机构借用知名院校名称及商誉,“搭便车”情况时有发生。本案全面分析了原告商标知名度,被告主观意图、行为方式及后果等,对原告清华大学的注册商标与校名依法予以保护,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了被告的主观状态和行为事实,对原告商标造成的影响,被告的单位性质等。案件的审判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又兼顾了被告的经营实际,合理平衡了双方利益。判决后,双方均息诉服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