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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司法样态
——基于T市B区法院100篇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作者:徐婷婷  发布时间:2020-05-12 15:03:05 打印 字号: | |

裁判文书说理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真实再现,是法官解决纠纷、适用法律、宣示正义、引导价值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是开展法治教育、进行法治宣传、弘扬法治精神的关键渠道。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发布,将裁判文书说理推进到一个新时期。“法律属性”和“写作属性”是裁判文书的双重属性。其中,“法律属性”内在地要求规范性,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写作属性”本质地要求灵活性,即裁判文书要针对具体案情、适用具体法律进行说理,不能千案一理。

家事案件背后潜藏着复杂的人际关系,且多是夫妻、亲人间情感、心理上的纠葛,其中存在着大量非理性、非客观因素,极具个性化色彩,既难以用法律规范硬性干预,又难以用法律程序强制规范。但是,没有不受司法规范约束的裁判文书个性化说理,且说理不是全有或者全无的问题,而是一个程度性概念。因此,如何说理才能更好地体现出家事裁判文书的双重属性,成为当前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背景下必须面对的问题。

本文以T市B区法院100篇家事裁判文书为基础,尝试剖析家事裁判文书在说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症结所在,以期为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改革提供参考。

一、实证研究: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现存问题分析

家事纠纷是人民群众最普遍的纠纷种类,也是基层法院最常见的受理案件类型。因家事裁判带有一定的隐私性,文书公开受到限制,为获取全面而又广泛的样本,笔者以T市B区法院为取样单位,随机抽取了十二类家事纠纷案由共100篇家事裁判文书进行分析,以期通过样本库的研究,能够大体获知当前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现状。

 图一:家事裁判文书样本库概况


“证据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是当前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构成要素。事实认定以证据认定为基础,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彼此纠缠反复,并以诉辩审线索相互交织运行的方式,演化成司法实践中千变万化的说理样态。如何衡量说理程度成为关键,笔者认为说理比重、说理内容、说理逻辑、说理依据等都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说理的充分性。 


        说理因素

案由

证据认定说理字数(字/件)

事实认定说理字数(字/件)

法律适用说理字数(字/件)

裁判文书总字数(字/件)

说理比重

离婚纠纷

60

253

426

1982

37.3%

离婚后财产纠纷

172

663

476

2683

48.9%

同居关系纠纷

242

594

535

2592

52.9%

抚养纠纷

72

350

403

1991

41.4%

赡养、扶养纠纷

157

325

412

2158

41.4%

监护权、探望权纠纷

82

265

396

1939

38.3%

法定继承纠纷

275

709

866

3815

48.5%

遗嘱继承纠纷

182

518

452

2403

45.7%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84

366

432

2363

37.3%

  图二:家事裁判文书说理比重示意图


(一)家事裁判文书中证据认定说理存在的问题

“法律判断的证成程度取决于论据的证明力和支持力,前者是指论据自身的说服力,后者则指论据能在多大程度上支持论断。”由图二可知,证据认定是裁判文书说理中较为薄弱的环节,证据认定的说理字数远远少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部分,就家事裁判文书的证据认证情况可以简单概况为以下几类:

1.“打包处理”型:有的裁判文书惯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

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结婚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等公式化的语言简单进行说明,对单一证据缺乏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分析。

2.“片面认定”型:证据的认证应当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着手,有的裁判文书却说理简单,惜墨如金,只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全然不提及当事人存在异议的证据;有的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而裁判文书却就该证据的合法性或者关联性进行认证,证据认定不回应或者笼统回应当事人的异议。

3.“只见结论”型:以结论取代说理,对当事人的证据认证只有采信或者不采信的结论,没有呈现得到结论的过程。

    4.“基本忽视”型:有的裁判文书只是罗列了各方当事人的证据以及证明目的,但是对证据并没有进行认定;有的裁判文书甚至没有提到证据,也没有提到任何与证据有关的内容。

(二)家事裁判文书中事实认定说理存在的问题

根据图二可知,事实认定部分是现条件下家事裁判文书说理中笔墨较为充足的地方,经对比分析,家事裁判文书对事实认定的说理也是各部分说理内容中说理程度较好的部分。但仍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

1. 行文逻辑顺序跳跃。有的裁判文书事实认定缺乏逻辑性,既

非按照时间顺序进行事实认定,也非按照事件进行事实认定,整个事实认定内容虽没有问题,但是行文不讲究逻辑顺序。有的裁判文书中事实认定和证据分析交织杂糅在一起,没有将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分别论述,按照证据认定的顺序对事实进行个别交代,整体给人较为凌乱的感觉。

2. 认定内容缺乏价值。“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不一定都是对‘裁判

结论’具有决定意义的争议焦点。”部分裁判文书花费了大量精力认定案件事实,但是该案件事实与裁判结论是否有直接关系,能否支撑裁判结论仍然值得进一步斟酌。特别是家事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习惯于“东拉西扯”,有些当事人积攒了多年的情绪,仿佛终于在法庭找到了可以宣泄的地方,一股脑“倒”给了法官,“料”是有了,但是能不能“养肥”裁判结论,关键还需要法官自行取舍,如果“来者不拒”则会徒劳增加工作量。

(三) 家事裁判文书中法律适用说理存在的问题

法律适用的说理程度整体上次于事实认定部分,但优于证据认定部分。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语言表述格式化。家事案件案案不同,当事人对说理的需求也不尽相同。特别是离婚案件系各种原因综合作用导致矛盾产生,除了法定不准离婚的事由外,说理应当各有不同。但是,有的家事裁判文书说理语言格式化、模板化,多可以适用于同类案由其他案件。笔者随机抽取的10篇离婚判决中,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是准予离婚还是驳回起诉,在说理部分总能看见类似乃至相同的表述,充分说明家事裁判文书中法律适用部分的说理缺乏针对性。


文书种类

判决理由

出现概率

 

 

 

 

判决不予

离婚文书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100%

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

100%

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

100%

双方并无实质性且不可调和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性矛盾

100%

夫妻双方应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真诚沟通

40%

判决准予

离婚文书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100%

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100%

图三:离婚纠纷中判决文书说理事由出现概率示意图


2.法律适用较为突兀。有的文书说理难以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巧妙联系起来,对适用的法律缺少适用理由的解释。有的文书直接将法律规定作为说理“三段论”中的“大前提”,或者直接将具体条文附后;有的文书引用法律原则、公序良俗、交易习惯等缺少解释说明,说理突兀。

3.裁定书说理程度偏低。样本随机抽取了10件家事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发现民事裁定书的说理内容较为匮乏,基本呈现“零说理”的样态。其中,准许撤诉的裁定书是全文字数最短,说理最简略,裁定理由高度相似的文书。样本库中100%的准予撤诉的裁定书说理内容仅为“当事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别无其他,至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理由、申请撤诉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均未提及。


序号

案由

裁定

事由

说理

比重

说理主要内容

1

离婚纠纷

撤诉

14.3%

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2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撤诉

16.7%

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3

离婚后财产

纠纷

管辖权异议

24.4%

虽然本案争议内容涉及不动产分割,但该争议是离婚纠纷的延续,并非单纯的不动产纠纷。

4

赡养纠纷

管辖权异议

20.4%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离婚后财产

纠纷

管辖权异议

25.7%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

赡养纠纷

撤诉

17.8%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7

离婚后财产

纠纷

撤诉

23.5%

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8

法定继承纠纷

驳回起诉

20.7%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坐落于XX的房产系被继承人生前承租的企业产房屋,不属于遗产。

9

婚约财产纠纷

撤诉

25.2%

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

10

离婚纠纷

撤诉

14.3%

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图四:家事纠纷裁定书说理情况统计表


4.说理依据单一。我国法律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司法权也深受法律规定所制约,样本库中选取的家事裁判文书基本上均能根据成文法进行裁判。同时,家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法律原则,有违“优先适用法律规则”的司法理念。因此,法律规则是绝大多数裁判文书说理的主要来源。此外,只有少部分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了国家政策、公序良俗、经验法则等,样本库中没有裁判文书说理引用了指导性案例。

 

图5: 样本库家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分布图


二、切片分析: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程度的影响因素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不断改变,涉及人身关系以及家庭财产的家事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案件情况也越来越复杂。实践中,由于家事案件证据具有隐秘性和难收集等特点,当事人举证确实一定程度上存在困难,在当事人举证不到位的前提下,证据认证说理更是难以周全。裁判文书说理的不充分与家事案件固有属性、说理主体、司法机制、司法环境等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家事案件的固有属性

1.当事人保存证据意识欠缺。家事案件有别一般的民商事案件,由于其身份关系紧密性的特点,在纠纷未发生时,当事人往往不会关注到证据问题,更不会想到证据的保存或者收集。加之很多家事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诉讼能力弱,对如何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明确的概念。

2.家事案件举证固有困难。由于家事案件涉及固定的家庭主体,且矛盾纠纷往往发生于较为封闭的家庭场所,真实情况如何,往往只有本人最清楚,且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外人无从得知,这也使得当事人举证难度加大。尤其是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共同债务的情况,赡养、抚养、扶养是否尽责等事实情况难以举证。

(二)说理主体的拘囿性

裁判文书说理并不是简单地驾驭语言的问题,更是法官综合素质的反映与体现。

1.法官法律素养与人民司法期待存在差距。“不予说理的裁判无须专业素质,只须裁判资格;简单说理的裁判要求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充分说理的裁判要求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法学学历是法官专业素养的直接反映。以T市B区法院为例,至2019年3月,该院员额法官共66人,其中,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占40%;全日制研究生学历仅占13%。同时,随着全国各种“问题裁判文书”的曝光,可见,当前法官的专业素养与新形势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仍然存在差距。

2.司法人员司法技能与审判需要存在差距。“法官必须同时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与适用法律的基本技能——诀窍、经验以及‘聪明能干’”。司法技能包括驾驭庭审、判断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沟通调解等多方面能力。当前,法律人才的培养往往重理论,轻实践,存在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的脱节,特别是年轻法官司法技能欠缺的问题突出,不能熟练运用法律。加之,多数青年法官毕业后就进入法院,对家庭生活、夫妻相处之道、公序良俗等问题缺乏认识、体会和经验,缺少生活经验的积累和司法技能的磨练。

(三)司法机制的分离性

1.审理主体与说理主体的分离。现行司法体制改革模式下,对法官和法官助理的职责进行了区分,法官助理需要帮助法官撰写部分裁判文书,甚至是大部分裁判文书,但是撰写裁判文书的法官助理并不需要参与庭审。加之,职权主义模式下,法官在庭审中更倾向于发挥主动性,查明案件事实。这种案件审理主体与文书撰写主体的分离,难免使得文书撰写者对案件证据、事实等情况的认定存在一定困难。因此,一些文书撰写者索性不认证或者笼统认证,不说理或者简单说理,甚至直接得出裁判结论。

2.繁简分流与文书改革的分离。在社会转型,人民群众权利意识日益觉醒的大背景下,特别是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激增,繁简分流是当前我国化解这一矛盾的重要抓手。在美国,绝大部分民事案件被审前程序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过滤,进入审判程序的仅占总数的 2% 到 5%,还有更简单的写在请求背面的“背书命令”,如“兹命令,准予所请”。家事案件因其特有的生活性、情感性、亲属性正逐渐成为“简单案件简单办,复杂案件精细办”的典型,但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案件繁简分流并没有与裁判文书改革同步推进。一方面,无法从裁判文书直接分辨出简单的案件;另一方面,“不简单”的家事案件在裁判文书中也没有体现出“精细”办理的痕迹,裁判文书说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没有得到显著提高。

(四)司法环境的影响性

裁判文书说理的欠缺性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当前司法的大环境仍然不够理想。正如苏力教授说的“法官必须尽其所能作出‘好’的决定,但决不能诚实地陈述驱使其作出决定的‘真实理由’,而必须为判决结果提供一个符合理性标准和法条主义要求的‘表面理由’”。

1.“有意为之”的裁判策略。社会生活样态千变万化,特别是现今社会正处于大变革时期,对于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案件,法律难免有其滞后性。对于一些法律态度不明、改革前景不明的案件,

一些法官基于结案的压力、审限的压力、考核的压力等因素,在裁判中会选择回避棘手问题,即通过不说理或者少说理,避重就轻,转移话题。最典型的如关于宅基地、“小产权房”、拆迁等问题的处理。

2.“趋利避害”的无奈选择。家事案件中,确实存在当事人缠访闹访,甚至发展成信访专业户的情况。这些外部环境因素都会给法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法官担心说理越充分,越容易让当事人“抓住把柄”,使自己陷入“怎么说都错”的困境,失去承办案件的主动权,将自己置于被调查的局面。

因此,不少法官秉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裁判心态,有意无意在裁判文书说理不下功夫,或者“不痛不痒说”“避重就轻说”“无关紧要说”“捣糨糊说”等。

三、制度倒逼:家事裁判文书说理改进策略

裁判文书说理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确保司法的公平正义。当法官自由心证过程被最大化公开,裁判结果既得到强有力的支撑,又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裁判文书也就更加具有说服力,司法公信力亦能够得到提升。

(一)加大说理公开力度扭转唯结果论思想观念

司法的功效固然在于“定分止争”,但是如果能够通过个案的审理,达到教育民众、引导民众、树立民风的目的,使司法的功效最大化固然是最好的结果。特别是在家事审判中,裁判文书的说理更是肩负着引导社会价值的重任,正如“说理只是通往正义的桥梁,但这桥梁本身也是正义的体现”。裁判文书说理公开机制,为裁判文书说理效果的实现搭建了一个开放式的平台,是构建繁简分流模式下裁判文书说理结构的必要方式和外在保障,有助于裁判文书说理效果的最佳实现,倒逼司法改革良性互动。

(二)根据繁简分流同步确立裁判文书说理模型

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应当同繁简分流改革配套推进。针对部分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实际,在落实繁简分流的基础上,对于抚养费、赡养费、继承等类型化特征明显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尝试改变过去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本院查明、本院认为的模式,围绕案件的具体要素展开,写明双方意见及证据,裁判理由及依据,逐渐推动裁判文书由“抗辩式”向“要素式”转变。对于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亦应当通过裁判文书体现出对复杂案件的“精细化”审理。此时,裁判文书说理应当通过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三个层面,紧紧围绕争议焦点进行。

(三)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考核评价体系

裁判文书说理应与裁判文书结果具有同等价值。裁判文书说理质量是审判质量的重要构成要素,人民法院在构建绩效考评制度时应当将裁判文书说理标准与要求作为法官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重点考核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理由阐述、主文表达等问题。同时,考核评价体系对裁判文书可能出现的说理不当,应当有容错设计,如可将说理不当的情况与裁判结果共同进行考核评价。如果民事裁判结果不属于错案范畴,即使裁判文书说理中存在不当,也不能以此列入错案责任追究的事由;如果裁判文书说理仅是出现瑕疵,则可通过日常审判管理等方式指出,或通过裁判文书进行补正。从而鼓励法官尝试进行裁判文书说理,逐渐提升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

结论

裁判文书是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且是其关键组成部分,而说理是裁判文书的实质和灵魂。正如古罗马人所言“司法是一种公正与善良的艺术”。司法并不是简单地判断是与非,更多时候是对多种社会利益平衡下的最优选择,因此,司法需要的不是“司法计算机”式的法官,而是“伟大艺术家”式的法官。家事裁判文书说理更是直接体现法官司法能力与水平的镜子,但是这面“镜子”无法自行发挥功效,正如“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与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等联系起来,才能让裁判文书说理实现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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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0号)第1条。

 

(作者单位:北辰区法院)


 

 

 
责任编辑: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