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在给未成年人特别是婴幼儿雇佣看护人时,家长一定要经常关注被看护人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有无异常情况。
【基本案情】
自2017年8月始,被告人刁某某受雇担任被害人宗某某(2015年8月出生)的保姆,先后在宗某某祖母位于北京市的家中以及宗某某父母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家中负责对宗某某进行看护并兼做家务。2018年1月21日,刁某某与宗某某母亲因琐事发生冲突,刁某某遂于当日离开天津。后宗某某母亲发现宗某某双下肢有多处针眼状伤痕,遂报警。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于同年2月6日在北京市将刁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宗某某指认其身上针眼状伤痕系刁某某使用针扎所致。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宗某某双下肢皮肤点状损伤符合细尖样物体作用所致。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刁某某在担任保姆期间,利用针扎等方式虐待被其看护的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以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禁止被告人刁某某从事看护工作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为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虐待被看护儿童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保姆、幼儿园教师、养老院工作人员等具有监护或者看护职责的人员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为加强对该类侵害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本案中,被告人刁某利用针扎等方式虐待被其看护的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对受害幼儿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对这种虐童行为,人民法院采取“零容忍”态度,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从业禁止三年。本案的判决,警示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履职,针对被监护、被看护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一切针对被监护、被看护人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