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警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逃避对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义务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也必将受到刑罚的制裁。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方某某、康某某因其子康小某(2018年11月2日出生)患有严重疾病,与被告人木某某共同商议丢弃康小某。2018年12月27日17时许,木某某驾驶轿车载着方某某、康某某等人到达天津市区,后木某某带着康小某转乘出租车至铁路天津西站,木某某带着康小某进入天津西站候车室并将其丢弃在候车室内女卫生间。康小某被民警发现后,被送到天津市儿童福利院临时代养。被告人方某某、康某某、木某某于2019年1月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2月22日,康某某将康小某领回抚养。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康某某对于年幼的婴儿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被告人木某某明知被告人方某某、康某某对康小某负有扶养义务,仍帮助遗弃婴儿,其行为亦构成遗弃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某、康某某、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对三被告人均以犯遗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遗弃婴儿犯罪的典型案例。社会上,监护人为了逃避救治扶养义务,遗弃、买卖婴幼儿的案例屡有发生。将患病婴幼儿遗弃,极易造成婴幼儿的人身伤害及死亡,后果极为恶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方某某、康某某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患病的幼子,其行为构成遗弃罪,木某某虽对康小某不负有扶养义务,但其知道方某某、康某某负有扶养义务,而帮助其遗弃康小某,亦构成遗弃罪的共犯。法院判决在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遗弃罪的同时,考虑到婴儿哺乳照料的需求,在被告人主动积极承担抚养义务的前提下,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尽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家庭完整,体现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该案的判决结果向社会警示:逃避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义务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也要受到刑罚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