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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6-01 09:39:03 打印 字号: | |

法官呼吁:遇情感变故的父母应妥善化解矛盾,理性协商处理,将婚姻破裂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最终做出更符合孩子利益的选择。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女)与被告王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王小某。由于性格不合,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某存在动手殴打并致赵某轻微受伤的情况。2018年9月24日,双方因管教孩子再次发生争执,赵某报警称王某拿刀威胁她和孩子并带孩子回到娘家,双方自此分居。次日,赵某向本院起诉离婚,主张婚生子王小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并中止被告对孩子探望的权利。

2019年2月6日(正月初二)上午,王某带人到赵某居住的楼下,在赵某抱王小某下楼时将孩子抢走并致赵某和其父亲受伤。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王某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1000元的行政处罚。之后赵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殴打、威胁申请人赵某;禁止被申请人王某骚扰、跟踪申请人赵某。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与原告有感情基础,现在孩子还小,希望有一个完整的家。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被告曾经对原告有家庭暴力,其虽抗辩不同意离婚,但未举证证明双方分居期间其有和好的行动表示。相反,被告不能很好的处理已有的矛盾,将孩子王小某从原告身边抢走,更加伤害了夫妻感情,使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现原告坚持离婚,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准许离婚。关于王小某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双方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妥善解决,但被告采取过激方式,将孩子抢走,这种不当的行为应予以抑止。王小某现年龄尚小,随原告赵某生活的时间较长,且赵某并无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故王小某以由赵某直接抚养为宜,被告依法负担抚养费。关于被告对孩子探望的问题。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原、被告之间虽有矛盾,但被告并没有对其子王小某有家庭暴力或其他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故被告应该享有探望权。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双方之子王小某由原告赵某直接抚养,被告王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王某某于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周六上午九点到十一点到赵某居住处探视王小某两次,每次探视两小时。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离婚案件,妥处子女抚养权争议,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为争夺子女抚养权,采取恶意抢夺、隐匿孩子等非法手段的事件时有发生,此种不理智行为不仅会大大损害子女身心健康,还会导致婚姻双方矛盾激化。离婚导致基于亲缘关系的完整家庭解体,已经给子女造成了亲情缺失的精神伤害,父母不应再将双方的矛盾扩大化,为满足自己利益而不顾及子女的感受,给子女造成二次伤害。本案中,法院对被告抢夺孩子的行为明确予以了否定性评价,并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判定了抚养权归属。


 

 
责任编辑: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