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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等12人与孙某某、刘某、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6-01 09:42:07 打印 字号: | |

法官提示:幼儿家长,在选择幼儿园时,除了关注幼儿园的品牌和宣传材料外,更要通过正规途径了解幼儿园是否具有学前教育资质,并要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幼儿园,为幼儿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教育环境。

【基本案情】

被告孙某某设立“北京Y好未来幼儿园”。2018年9月,原告郑某某等人(均为学龄前儿童)由家长送至该幼儿园学习。家长并缴纳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的园费7800元,孙某某收取该费用,并向家长出具《九月份收费协议》,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此后,家长又缴纳手工课费、校服费、取暖费等多项费用。2018年9月27日,孙某某与被告刘某签订《好未来幼儿园转让协议》,约定孙某某将该幼儿园转让给刘某使用。2018年11月20日晚,“北京Y好未来幼儿园”在微信群发出公告,称:老师已无法联系到刘园长,幼儿园即日起停课。该幼儿园遂自2018年11月21日起停课。为此,郑某某等12名原告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费用。经查,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系“北京Y”品牌授权方,其授权给品牌代理,由代理和幼儿园签署合同,并要求代理审查办学资质,但涉诉幼儿园既无办学许可证,亦未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于2018年9月送原告入园学习,该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幼儿与孙某某成立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举办幼儿园需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教育作为特殊行业,有特定的资质要求。幼儿园教育亦为整个教育体系的基础,不仅事关广大幼儿的身心健康,更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安定幸福。开办幼儿园需具备办学资质,不仅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更重要的是考虑到幼儿教育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本案中,“北京Y好未来幼儿园”作为未登记注册、未取得相关资质即营业的幼儿园,其各方面条件是否符合幼儿教育的标准、接收的幼儿能否受到正规的教育和看护无法保证,该幼儿园的经营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亦已实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各原告与孙某某订立的教育培训合同应属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就校服费及采暖费,刘某认可已收到相关款项并同意退还原告,法院予以照准。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非涉诉教育培训合同的相对人,且其并未实际收取费用,不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孙某某、刘某返还原告园费、手工课费、校服费及采暖费等各项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无办学资质的幼儿园签署的教育培训合同无效,维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典型案例。教育作为特殊行业,有特定的资质要求。当前,由于幼儿园市场需求大,申办条件严格,一些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机构通过注册教育培训公司、教育咨询公司的方式开办幼儿园,扰乱了正常的学前教育管理秩序,其危害性不容忽视。本案中,涉诉幼儿园通过授权品牌经营的方式办园,但实际上并未依法取得登记注册,属于无资质办园。幼儿园没有资质意味着会缺少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存在大量安全隐患,教学质量也无法保证。法官呼吁,各位幼儿家长,在选择幼儿园时,除了关注幼儿园的品牌和宣传材料外,更要通过正规途径了解幼儿园是否具有学前教育资质,并要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幼儿园,为幼儿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教育环境。

 


 

 
责任编辑: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