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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朱某某、天津市某区X小学等健康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6-01 09:45:06 打印 字号: | |

法官提醒:家长要教育中小学生在校追逐嬉闹需要节制有度,尽可能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在校未成年学生要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校规校纪,规范自身行为。中小学校也需加强课间秩序管理。各方共同努力,减少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件发生。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12周岁)与被告朱某某(11周岁)系被告天津市某区X小学(以下简称X小学)六年级学生。2018年11月8日下午第三、四节课课间,同学刘某、韩某某在教室打闹,韩某某因追不上刘某,便让赵某抱住了刘某。朱某某负责班级纪律,要求赵某松手,赵某不松手,朱某某推开赵某,赵某与朱某某相互厮打,朱某某将赵某推撞到墙上。赵某感到疼痛。班主任得知此事后通知了赵某、朱某某的家长。放学后,赵某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伤情为锁骨骨折,住院11天,支出医疗费36097.86元。2019年8月1日,赵某在天津医院进行二次手术,住院6天,支出医疗费12202.24元。赵某先后两次起诉要求朱某某、朱某某的父母及X小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原告赵某12周岁、被告朱某某11周岁,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六年级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辨认能力,对其行为后果具有一定的预见能力。朱某某制止同学打闹,未注意采取合理的方式方法,致原告受伤,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赵某未遵守课间纪律与同学打闹,亦未听从同学朱某某的制止,与朱某某厮打,对其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事件发生在校园内,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课间教师未及时发现情况制止学生打闹,学生受伤后亦未及时送医治疗,应认定学校未充分履行教育管理义务,也应对伤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上,结合对原告实际损失数额的认定,法院判决被告朱某某的监护人,即朱某某的父母赔偿原告损失的50%即24203元,学校赔偿原告损失的30%即19021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校园伤害典型案例。近年来,校园伤害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统计,该类案件多发于课间休息及体育运动中,且大部分发生于在校生之间。活泼好动是青少年的天性,在课间追逐嬉闹及体育运动中难免发生身体冲撞,引发侵权纠纷。此类案件的审理,关键在于厘清各方的责任。本案中,两名未成年人分别为11、12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也应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法院经审理,综合分析认定侵权人为维护班级秩序推搡受害人的行为过当存在过错;受害人不遵守纪律,课间与同学打斗自身行为存在过错;学校未维护好课间秩序、未及时送受害人就医亦存在过错,判决侵权人的监护人、受害人、和学校分担受害人的损失。该判决结果责任认定准确,比例分担合理,各方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均未提起上诉,息诉服判。本案裁判结果依法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同时该案例也警示中小学校需进一步加强课间秩序管理,呼吁在校未成年学生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校规校纪,规范自身行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