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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中院为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问诊把脉”
作者:苏庆松 孙健  发布时间:2020-06-04 17:22:54 打印 字号: | |

2017年至2019年,天津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审结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共计222件,其中一中院审理的上诉、抗诉二审案件21件,发回、改判2件,维持原判9件,准予撤诉10件。

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审理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存在以下四方面特点。一是犯罪主体相对集中。案件被告人多为农民、个体劳动者或无业人员,占总人数的94.5%。可以反应出在农村地区和文化较低人群中存在环境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的短板。二是犯罪区域相对集中。案件多发生在自然资源丰富的郊区,一中院辖区以蓟州区、武清区、宝坻区、西青区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居多,四地案件占辖区案件总数的 93.7%,而和平区、南开区近三年没有发生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三是犯罪罪名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污染环境罪、滥伐林木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其中,非法狩猎占23.4%、污染环境占19.9%、滥伐林木占18.4%。四是犯罪后果较为严重。在污染环境案件中,多是将污水废物等有害物质不加处理便直接排放或任意堆放,给周围水源、土壤等造成污染。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多是在禁渔期使用发电机、电容等电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造成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同时对浮游生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破坏了水生食物链,危及河流生态环境。

根据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分析,犯罪的主要成因在于,部分群众法治观念不强,对破坏生态坏境的犯罪没有正确认知,受经济利益驱动,对自然环境进行无度利益索取等。今后,一中院将有针对性地加大环保行政处罚、刑事审判违法犯罪案例的宣传和警示教育力度,切实提高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珍惜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责任编辑: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