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清行动”,加大涉黑涉恶案件审判力度,津南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至22日,相继开庭审理了高某某容留卖淫、盗窃案,霍某某盗窃、抢劫案,韩某某、张某某聚众斗殴案等三起以高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高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中山路丽水新苑小区经营三家足疗店,容留霍某某等多名妇女从事异性按摩和卖淫活动,并在店内设暗门趁机窃取顾客财物,后授意李某某、钱某某等人在中山路附近各自经营相同模式的足疗店容留妇女卖淫并趁机盗窃顾客财物。高某某为便于管理和联系,建立了以上述人员及卖淫妇女为成员的微信群,约定如遇公安机关检查、发生纠纷等情况,及时通过微信联系,共同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解决,形成了以高某某为首要分子,李某某、钱某某、韩某某、张某某、霍某某等人为成员,以盗窃及卖淫为经济来源,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解决纠纷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辩论,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定罪量刑问题发表了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在最后陈述阶段,4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