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拍卖、变卖程序未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接受以物抵债,法院在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情况下,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6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津0116民初407号民事判决,判令田某某偿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贷款本金841034.27元及利息;如田某某逾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农业银行有权以抵押物(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秀园里1-5-601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田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农业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未申报财产。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秀园里1-5-601的抵押房产(以下简称抵押房产)一处,无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法院实地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遂裁定将抵押房产拍卖。但经两次拍卖,该房产均流拍。公开变卖,仍未成交。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接受以物抵债。
因抵押房产处置未成交,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执行法院于2019年7月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申请执行人为银行,虽有抵押房产,但经法定拍卖、变卖程序,均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又不接受以物抵债,致财产无法处置,该“执行不能”实属当事人交易行为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执行难”范畴,需要申请执行人理性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