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执行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某公司股权,因某公司已不再营业,该股权价值难以兑现;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但已被其他法院数次查封,在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主动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八十一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天津布瑞特工贸有限公司、二连市好时光工贸有限公司、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李某某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天津市泰达公证处作出的(2019)津泰达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1021208.33元。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上述法律文书被全部退回。后,执行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系统显示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开设的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或账户无余额。执行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传统查控,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但已被其他法院数次查封,执行法院为轮候查封。在得知被执行人李某某持有二连市好时光工贸有限公司40%的股权后,执行法院冻结了该股权。但因二连市好时光工贸有限公司已不再营业,工商信息显示经营异常,故申请执行人要求不对上述股权进行处置。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在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中,看似查找到被执行人部分财产,但查找到的财产无论是股份,还是房地产均难以兑现,该“执行不能”属商业风险,不属于“执行难”,需申请执行人理性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