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传唤、财产调查、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仍不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2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津0115民初21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纪某货款123860元;被告张某某以1238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给付原告纪某自2015年5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2019年4月,因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纪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主动交纳执行款1000元后,开始躲避执行。法院通过网络财产查控系统依法对其财产包括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等进行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实地了解情况,得知被执行人日常靠打零工维持生活,无其他收入。后经法院多方调查发现,在案外人名下登记的一辆箱式货车为被执行人所有,遂将该车依法处置,所得价款4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后,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其在经济交往中,自身抗风险能力和对外偿债能力较弱,是造成本案“执行不能”的直接原因。在此,提示市场主体在对外交往中,要预先做好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