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上午,宝坻法院对涉及两个恶势力犯罪集团的4案51名被告人依法公开宣判。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孙某明为谋取不法利益,纠集被告人王某青等7人,形成了以孙某明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孙某明“混社会”的威慑力,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23次,违规圈占潮白河宝坻区口东镇于古庄村河段,强行垄断该河段摇蚊幼虫的捕捞、售卖市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审理,宝坻法院认定孙某明构成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偷越国境罪、重婚罪,依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对其他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和同案被告人也分别依法判处刑罚。
2011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孙某东、孙某升纠集被告人于某钊等9人,形成了以孙某东、孙某升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分别伙同其余30名同案被告人,采取暴力、威胁、与他人串通等手段,在宝坻区牛家牌镇等地的乡村土地、鱼池承包招投标过程中,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侵犯了农村集体和其他竞标人的合法权利,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对相关3案的审理,宝坻法院认定孙某东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聚众斗殴罪,依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认定孙某升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依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二万元;对其他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同案被告人也分别依法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