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4日,宁河区法院对王某强、张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进行公开宣判。
宁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6月起,王某强、崔某、王某龙经常纠集在一起,并以崔某、王某龙成立的龙发寄卖行为聚集地,网罗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以王某强、崔某、王某龙为首要分子,张某、杜某、翟某、巴某钊、陈某宇、赵某、李某涛、张某某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强迫借贷、虚增债务、转单平账、签订虚假的抵押协议等“套路贷”方式,恶意垒高债务,有组织地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进行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经查,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实施9起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达220余万元。此外,王某强、崔某、杜某及张某、杨某等在犯罪集团之外还分别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宁河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全案2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5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40万元到2千元不等罚金。
该案系宁河区法院审理的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套路贷”犯罪案件,法院裁判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重要成员,依法从严打击;对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的普通共同犯罪被告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