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客户端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法院新闻
津南法院依法审结王某亮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作者:刘永博   发布时间:2020-08-11 17:00:1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津南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王某亮等5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一案。

津南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王某亮伙同姚某群纠集被告人杨洪某、陈某、康文某等人形成恶势力团伙,多次在津南区以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被告人王某亮在与姚某群共同经营天津銮玺财务咨询部期间,出借资金给被害人朱文某、赵德某,后二被害人陆续归还部分资金,被告人王某亮、姚某群以借款本金尚未还清为由,多次向二被害人索取钱款未果后,指使被告人杨洪某、陈某、康文某等人,以尾随、看管等方式,在天津銮玺财务咨询部、河西区某酒店、燊荣大厦二楼等地先后对二被害人进行拘禁,以威胁、殴打等方式索要钱款,后赵德某在姚某群等人逼迫下签写金额为人民币2800万元的借款协议。另被告人王某亮为解决与赵某强的经济纠纷,纠集其司机冷某成以及被告人陈某、杨洪某、康文某等人驾车来到天津福通木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亮及冷某成进入赵维某的办公室交涉未果后,电话指使在院外等候的被告人杨洪某、陈某、康文某等人翻墙进入院内,对赵维某等被害人进行殴打,致使多人受伤。

津南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亮、姚某群为索取债务,指使及伙同其他被告人多次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王某亮纠集其余被告人殴打他人,致三人轻伤、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某亮、姚某群纠集被告人杨洪某、陈某、康文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王某亮、姚某群系该犯罪团伙的纠集者,依照各被告人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事实,津南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亮等人三年十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宗平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