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滨海新区法院对被告人胡某良等人敲诈勒索一案依法进行了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胡某良先后纠集被告人刘某甲、赵某甲及胡某某、刘某乙、赵某乙、魏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通过对酒驾司机“碰瓷”的方式进行敲诈勒索,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北辰区、河北省黄骅市等地连续多次作案,逐步形成了以胡某良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刘某甲负责在饭店寻找酒后驾车司机并报信,在部分犯罪活动中提供收款微信二维码;赵某甲负责驾车,伺机制造交通事故;胡某良驾车或跟车指挥并对被害人劝说或威胁,利用被害人害怕酒驾被查处的恐惧心理,多次敲诈被害人钱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胡某良参与作案45次,敲诈勒索财物共计27.39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参与作案6次,敲诈勒索财物共计2.75万元;被告人赵某甲参与作案2次,敲诈勒索财物共计人民币8000元。其中,三被告人合作敲诈勒索一起,未遂2000元。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赵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