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客户端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法院新闻
滨海新区法院宣判一起“套路贷”涉恶案件 首犯获刑十五年
作者:李贤实   发布时间:2020-09-04 10:33:2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滨海新区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张某友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友先后纠集被告人杨某、王某霞、张某民、王某等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成立投资公司并以此作为平台进行宣传,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代为买卖等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制造虚假手续等“套路贷”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暴力威胁、纠缠滋扰、公证诉讼等手段进行“索债”,非法诈骗多名被害人财物。逐步形成了以张某友为首要分子,杨某、王某霞为重要成员,王某、张某民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张某友、杨某、王某霞、王某诈骗被害人陈某某二百三十余万元;被告人张某友、杨某、王某霞、张某民、王某诈骗被害人庄某二十七万元;被告人张某友、杨某、王某霞、张某民、王某诈骗被害人钱某某未遂六十余万元;被告人张某友、杨某、王某霞、王某诈骗被害人王某仓三十余万元;被告人张某友、王某霞诈骗邱某某四万元;被告人张某友、杨某、王某诈骗被害人王某年六十万元;被告人张某友、杨某、王某霞、王某诈骗被害人郭某某二十三万元。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友为恶势力集团的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杨某和王某霞为恶势力集团重要成员,两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责任编辑:宗平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