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9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某等31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因实施暴力犯罪被多次判刑入狱,逐步形成社会恶名,其间网罗多名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聚集左右。2016年7月31日,刘某某高调出狱,形成以刘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刘某某通过给予经济利益、明确组织规约等方式,笼络和管理组织成员,并通过使用特定车辆号牌等方式显示组织实力。该组织以开办公司为掩护,凭借组织成员提供的款项实现资金积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所获巨额经济利益通过多种方式用以支持该组织发展、壮大。该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或者“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串通投标、强迫交易、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强迫卖淫、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及多种违法活动。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部分区域或者拆迁、工程等领域形成重大影响或者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为逃避法律追究,作案后指使、安排相关人员串通口供,向侦查机关作虚假供述。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强迫卖淫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9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九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对该组织中的6名骨干成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违禁品74个枪支散件等依法没收;在案的其他财物及其孳息均依法处理;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依法没收或发还被害人。其余涉案人员亦被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