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下午,河北区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祥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祥于2005年2月陆续成立房地产公司、投资公司,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2年开始,被告人张某祥、许某光等人以该投资公司为依托,擅自对外经营放贷业务,牟取利益。2014年12月,被告人张某祥与丰某纠合在一起,开始以该投资公司名义经营贷款业务,安排拉拢被告人许某光、胡某新、张某宾、赵某伟等人负责部分贷款业务、管理、催收等工作,形成内部人员固定、分工明确的组织。该组织采取“套路贷”与暴力、威胁、“软暴力”等催收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开始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诈骗、敲诈勒索及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张某祥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丰某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许某光、胡某新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投资公司作为实体依托,组织内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管控严密,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河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祥等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虚假诉讼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组织、领导者张某祥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九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