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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冀法院携手依法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作者:刘冬   发布时间:2020-12-17 09:3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津海事法院与唐山中院积极对接、协作配合,历时半年,圆满执结一起涉国资案件,1600余万元的国有资产足额执行到位。

原告某港务公司与被告某煤炭贸易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海事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港口费以及自2014年起计算的堆存费,同时确认原告对上述货物享有留置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于今年4月向法院申请执行。

由于本案债务数额巨大,形成时间长,矛盾纠纷隐患涉及面广,一旦“执行不能”国有资产将面临重大损失。法院受理后,积极采取各项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原为大型煤炭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债务缠身,其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均已被多家法院先后冻结、查封,其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多笔债权也均因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收回。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入境等措施也没有收到实际效果。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有一批镍矿存储于申请执行人处,但该货物已被唐山中院先行查封。海事法院了解该财产线索后,多次与首封法院沟通协调,及时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请求将被查封的货物移送海事法院执行。通过积极沟通,加快了涉案货物的处置进度。在了解到首封法院已进入对货物的评估拍卖程序后,执行干警又积极引导当事人扩大宣传力度,引入众多有意向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涉案货物,最终涉案货物以高出评估价格600多万元的价格成交,最大限度实现了被查封货物的价值。拍卖成交后,法院积极配合首封法院,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债权分配,确保了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了足额实现,国有资产得到了全额回收。

本案的圆满执行,确保了国有资产不流失,是津冀两地法院执行协作的结果,为深化京津冀跨域执行联动,破解执行难题提供了经验。

 

 

 

 
责任编辑:崔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