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9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某等31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公开宣判。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强迫卖淫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9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九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对该组织中的6名骨干成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违禁品74个枪支散件等依法没收;在案的其他财物及其孳息均依法处理;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依法没收或发还被害人。其余涉案人员亦被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