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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融资公司与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2-30 09:52:47 打印 字号: | |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日前,天津高院面向社会公布了天津法院2020年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周某某遗弃新生婴儿案等10个案例入选。

【基本案情】

经口头约定,某融资公司向某贸易公司购买进口车辆一台。2014年4月1日,某融资公司向某贸易公司支付购车款112万元。2014年7月22日,某贸易公司向某融资公司邮寄提车通知书,要求对方携带相关资料办理提车手续。某融资公司称其并未收到该通知书,某贸易公司未依约交付车辆,且拒绝返还购车款。某融资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某贸易公司偿还购车款。庭审中,某贸易公司向法庭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该报关单显示:“2014年4月21日,某贸易公司进口轿车一辆,型号为奥迪2995CC小轿车汽油型四座,单价146590美元。2014年5月28日,某货运公司向天津新港海关进行进口货物报关,收发货人为某贸易公司,消费使用单位为某融资公司”,但某融资公司对该报关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2019年4月18日,法院就报关单真伪问题向天津海关进行函询。2019年4月29日,天津海关查证后向法院复函,认定某贸易公司提交的报关单信息与海关电子数据不符。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贸易公司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遂对该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某融资公司、某贸易公司口头约定由某贸易公司代为购买进口车辆,双方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某融资公司依约支付购车款,某贸易公司虽提供奥迪进口轿车一辆,但该车辆报关单系伪造,无法证明该车辆取得了相关合法手续,并能正常办理过户。某融资公司要求某贸易公司偿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某贸易公司偿还某融资公司购车款11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依法惩处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典型案例。诚实者行,背信者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参与民事诉讼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诈不欺,言行一致。本案中,某贸易公司提供不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并伪造报关单作为关键证据提交法庭,严重妨碍诉讼活动,法院依法对其处以罚款,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严惩态度。本案的判决,有助于遏制诉讼中的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恶意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对于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诚信诉讼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来源:南开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