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客户端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指导 > 案例评析
尚某某与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2-30 10:38:49 打印 字号: | |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日前,天津高院面向社会公布了天津法院2020年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周某某遗弃新生婴儿案等10个案例入选。

【基本案情】

2018年,尚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孙某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治疗期间,尚某某通过“轻松筹”平台筹款20余万元用于支付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尚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其中包括上述众筹款支付的医疗费用。被告孙某某抗辩原告支付的医疗费中包括网络筹款,该款原告并未实际支出,被告不应赔偿。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孙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孙某某撤回上诉。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考虑侵权人赔偿的财产数额与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数额相等原则,网络众筹的款项不应在赔偿总额中扣除。尚某某实际得到赔偿后,应依网络平台约定对该款进行处理。据此,法院驳回被告该项抗辩主张。原告治疗产生的合理医疗费均获得赔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网络捐款与侵权人责任竞合的典型案例。近年来“轻松筹”“水滴筹”网络捐款盛行,其实质是社会爱心人士经过网络平台的组织向大病、贫困患者捐款,帮助患者解决资金问题走出困境的捐助行为。一些侵权案例中,被侵权人通过网络平台筹得捐款用于治疗,治疗完毕后又起诉侵权人要求赔偿各项人身和财产损失时,将捐款支付的相关费用一并主张,有的侵权人以该款并非被侵权人实际支出为由拒绝赔偿。从法律层面分析,被侵权人家属筹集到用于支付医疗费的社会捐款系社会捐赠,具备一定的赠与合同性质。侵权方赔偿的法律基础是其对被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二者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侵权责任赔偿往往要在损失实际发生后通过诉讼来确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通过众筹方式获得捐赠可以为被侵权人获得及时的医疗救助提供应急性救济。侵权赔偿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如果因他人的捐助而减少或豁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相当于让爱心人士的捐助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买单,既有悖于社会公平,也容易打击爱心人士的积极性。但如果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又容易形成被侵权人获得赔偿和捐助的数额远高于其损失数额的局面,因此本案中法院在裁判时也提醒相关网络捐助平台,因第三人侵权发起的捐款,在第三人赔偿后应合理处置捐款,保证社会爱心得以延续、不被滥用。该案的依法审理既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践行公平正义使命,强调了侵权人必须为其侵权行为担责;也回应了社会关切的避免被侵权人双重获利问题,强化了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引领作用

 
来源:河东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