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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1-26 09:12:10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司法案例规范社会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作用,树立天津法院公平公正的良好司法形象,打造天津法院系统案例品牌,经全市三级法院推选,并报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颜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等10个案例,作为天津法院2020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予以发布。


【基本案情】

2017年以来,被告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某科技公司)与原告成都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科技公司)就代理分销“招财宝”产品,签订了5份分销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天津某科技公司授权成都某科技公司在武汉、南京等区域销售该产品,如合作期内该产品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不能销售,则天津某科技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价格回购未售出商品并全额退还保证金。协议签订后,成都某科技公司依约支付了货款及履约保证金。2018年,经双方协商,天津某科技公司已向成都某科技公司退还部分货款及保证金,因该产品涉嫌违法,尚有276套“招财宝”产品的货款325680元及保证金50000元未予退还,故成都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天津某科技公司回购剩余产品,退还履约保证金。经查,“招财宝”产品系软件系统,内置于“招财喵”硬件产品中。2019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针对“招财喵”等探针盒子获取用户信息的情况进行了报道,称:“天津某科技公司的招财喵等探针盒子,不仅可以收集用户手机号码,甚至可以对用户进行精准画像。当手机用户寻找无线网络的信号时,探针盒子能迅速识别出手机的MAC地址,通过大数据进行匹配,即可转换出用户的手机号码,实现拨打骚扰电话等功能。”案涉“招财宝”产品具有搜集不特定人手机MAC地址的功能,而MAC地址如同身份证上的身份证号码一样,具有唯一性。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招财宝产品可以不经用户同意搜集不特定人手机MAC地址信息,该MAC地址信息与其他信息结合可以获取手机用户的电话号码。因此,手机MAC地址信息属于个人信息范畴。招财宝产品搜集用户手机MAC地址信息可以不经过用户同意,属于用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工具,故招财宝产品为违法产品。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四十四条、七十六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双方签订的5份分销协议、补充协议等,因买卖非法获取不特定人的个人信息产品,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上述协议应属无效。另外,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均已意识到产品可能会涉嫌违法,其继续订立并履行合同的行为实为一种试法行为。在该种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欲通过诉讼得到司法保护的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综上,驳回原告成都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对被告天津某科技公司因出售招财宝产品所取得的货款325680元、保证金50000元以及成都某科技公司购买的276套招财宝产品均予以收缴。


【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个人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凸显,窃取、滥用个人信息的现象随之出现,给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私人生活安宁带来了危害。《民法典》人格权编中,专门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加大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彰显了法律对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尊重,构筑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防火墙”。本案涉及央视“3•15”晚会曝光的非法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探针盒子”,法院依法认定案涉产品的代理分销协议无效,并收缴了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和涉案产品,通过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否定,彰显了国家打击非法搜集个人信息行为的鲜明态度,为大数据时代下作为新型人格权利益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生动的诠释。

 
责任编辑:杨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