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友善、公平交易的良好社会氛围,3月1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王某某与某培训机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等6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据了解,天津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与惩治并重,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犯罪行为。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以案释法,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消费者权益保障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有利于营造安全便利的消费环境,满足消费升级安全的新需求。
天津高院要求,全市法院要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意识,通过司法保障,让消费者能消费、愿消费、敢消费,激发消费潜力,畅通消费助力经济循环。
案例一:王某某与某培训机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至2020年8月,王某某与某培训机构签订三份《个性化辅导课程合同》,约定某培训机构为王某某提供“一对一”课程服务,课程费共计128517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培训机构因经营困难停止营业,双方达成退款协议,确认退费金额为68670.2元,分七期退还,但该培训机构未按约定退款。王某某起诉要求该培训机构一次性退还课程费68670.2元。该培训机构辩称,其与某知名教育机构系加盟关系,虽然与王某某签订合同的是该培训机构,但实际经营者是某知名教育机构。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当事人签订的三份《个性化辅导课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为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某培训机构停止经营,无法提供课程服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因此,王某某有权解除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关于加盟问题,加盟协议是该培训机构与案外人签订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由此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不能对抗王某某。故法院判决某培训机构退还王某某课程费68670.2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加盟形式经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停业,法院依法支持消费者退还课程费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加盟经营的模式在教育培训领域日益普遍,但因消费周期长,涉及金额大,一旦机构关门闭店,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实践中,有些培训机构刻意隐瞒办学资质,进行虚假宣传,而消费者对培训机构的信用评价往往依赖个人经验以及相关宣传材料进行判断,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在加盟模式下,教育机构过度注重盈利,经营不规范,忽视后期服务,严重影响培训效果。尤其是2020年,受疫情影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激增。为防范此类纠纷发生,应加强对以加盟形式经营的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消费者理性消费,畅通消费者依法维权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