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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执行保民生 强制措施促履行
作者:赵宸旸   发布时间:2021-04-07 10:52:51 打印 字号: | |

日前,津南法院执行局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据悉,在天津某建筑公司与福建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院判决被告福建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某建筑公司工程款200余万元。因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天津某建筑公司向津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查明,在审判阶段天津某建筑公司已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遂根据网络查控反馈,确认该账户并非特殊账户后,立即进行了足额冻结。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江西某劳动监察局向津南法院发函,表示该账户因相关标识工作正在完善中,遂反馈账户未能显示为特殊账户,该案冻结银行账户实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要求予以解除冻结。

根据江西某劳动监察局邮寄的相关材料,津南法院执行局组成合议庭对此进行核实,认定该案冻结账户确系农民工工资账户。为保证农民工工资得到及时清偿,津南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解除冻结裁定。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津南法院反映情况,表示其亦为建筑领域企业,该案涉及标的也将作为农民工工资进行发放。即便执行法官与其进行了多次沟通及释明法理,但其对此情况依然不理解,同时对案件到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福建某公司才通过江西某劳动监察局向津南法院提出已冻结银行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随后,津南法院立即启动了对被执行人福建某公司的全面财产查控措施,保障及时兑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面对申请人的质疑,执行法官一方面将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逐条向其解读与释明,另一方面积极寻找财产线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福建某公司另一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0万元,随即划拨并及时发还申请执行人。

随着案件的逐步推进,执行法官采取多项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福建某公司将本案剩余执行款项近80万元在自行调配资金后自动汇至人民法院保管款账户。历经近两个月,本案200余万元执行款项终于全部执行到位,并及时发还天津某建筑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建筑公司逐渐理解了津南法院“既保障农民工工资得以及时支付,又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得以及时兑现”的执法标准。结案后,天津某建筑公司向津南法院赠送锦旗并表示感谢。

该案中,维护民生社会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成为了矛盾冲突的两端。面对难题,执行法官一边阐明法理,稳定申请执行人激动情绪,一边进行案件研判,有条不紊地推进案件进程,最终成功协调两者关系,做到案结事了,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杨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