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坻法院执行法官马洪涛、法官助理齐一鸣远赴吉林省长春市,多方联系,有效组织,在四方利益相关人见证下,圆满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充分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维护了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宝坻法院对原告天津某甲农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长春某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乙公司需向甲公司返还化肥660吨,因乙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返还义务,甲公司向宝坻法院申请执行。经执行法官主持,乙公司同意配合甲公司自行将堆放在乙公司院内的化肥运走,并多支付17吨化肥用以抵扣甲公司支付的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执行法官马洪涛第一次奔赴长春,主持运输化肥等事宜。但在运输330吨化肥后,案外人丙公司提出异议,称其与乙公司、乙公司同厂经营的丁公司有买卖合同纠纷,对剩余化肥及院内其他财产享有权利,不同意继续执行。马洪涛告知丙公司依照法律程序主张权利,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执行异议结果。
此后,经执行异议、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及上诉等程序,丙公司异议请求最终被驳回,案件得以继续执行。2021年,马洪涛再次动身赶赴长春,此时的现场情况更加复杂。首先是丙公司对剩余应执行的347吨化肥的权利主张虽未被支持,但对院内其他财产的权利主张合法有效,不能因本案执行影响丙公司的合法权利;其次是乙公司同厂经营的丁公司因经营不善,向长春市中级法院申请了破产,戊律师事务所为其资产管理人,于是保证破产公司财产不受侵害,也成为了本次执行需要注意的问题;此外,经过三年来的风吹日晒,化肥包装风化,已经出现破损、泄露,运输中稍不注意就可能导致爆包,既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腐蚀地面,造成污染。
马洪涛认真梳理了现场情况,积极联系破产管理人协调进场事宜,通知几方利益相关人到场见证;合理安排车辆、工程机械,减少当事人额外支出;制止申请人贪黑赶工,避免安全生产隐患;认真记录并对照过泵单核对出厂化肥数量,现场监督,避免对案外人财产造成破坏;督促清扫场地,避免遗撒化肥造成污染和腐蚀,确保各环节处置妥当。最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戊律所代表均在执行笔录上签字,并对执行干警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至此,长达三年的“骨头案”圆满执结。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宝坻法院迅速行动,周密部署,扎实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见实见效,保护当事人权益实现,维护案外人权利不受侵犯,注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社会公益,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