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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汽”商标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4-25 09:07:57 打印 字号: | |

2020年是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天津法院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正确指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疫情防控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着力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持续优化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为天津知识产权强市与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现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和《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0年)》,以彰显人民法院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和决心,增进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了解,广泛凝聚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创造的强大社会力量。


原告:中国重汽集团

被告:长沙吕山公司

案号:(2020)津0116民初3814号


【案情摘要】

原告系“CNHTC”及图形“ ”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在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及国际上享有很高的声誉。2019年12月10日,经天津海关通知,被告将带有前述注册商标的1台汽车牵引车申报出口。经原告鉴定,上述汽车并非其生产,该车辆更换了发动机等部件,系“非法拼装车”。原告以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商标,给其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涉案汽车系对原产品的重新组装、翻修,属于再造车辆。涉案汽车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类商品。被告未经许可,在涉案汽车车身等多处使用了涉案注册商标,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且涉案注册商标经原告多年经营、维护,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被告在涉案汽车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可能误导因信赖原告商标而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降低相关公众对原告汽车品质的信任度和认可度,致使其信赖利益遭受损害。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特殊商品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车辆作为一类特殊商品,涉及公共安全,其维修更换都具有严格的规定,而二手车的出口更涉及我国出口企业在国外的形象与商誉。本案立足审判实践,从商标区分来源、承载商誉以及相关公众对品牌的合理期待、信赖利益等多角度对涉案二手车是否侵犯商标权进行了论述,最终认定被告销售该二手车的行为构成侵权。本案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有效平衡,也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实践探索。

 
责任编辑:杨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