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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高压水旋转喷头”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4-25 09:27:52 打印 字号: | |

2020年是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天津法院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正确指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疫情防控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着力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持续优化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为天津知识产权强市与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现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和《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0年)》,以彰显人民法院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和决心,增进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了解,广泛凝聚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创造的强大社会力量。


原告:福禄公司

被告:宋某金

被告:优通公司

被告:普沃公司

案号:(2019)津03知民初12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40号


【案情摘要】

福禄公司系第ZL201520774133.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宋某金曾在福禄公司从事数控机床操作,后离职。双方约定:宋某金承诺保守福禄公司商业机密,不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提供技术资料、产品信息、客户信息及技术指导。福禄公司为此向宋某金支付了相应费用。2017年10月27日,宋某金成立优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机电设备及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泵、五金产品销售、安装及维修等。2018年7月18日,优通公司与普沃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其出售名称为CZ-2旋转枪头及相关配件。普沃公司支付货款并取得CZ-2旋转枪头。福禄公司主张该CZ-2旋转枪头系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要求宋某金、优通公司、普沃公司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法院认为,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比对,两者均包含“外壳内侧设置有环形阶梯式台阶”这一技术特征。两者区别特征在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只有油封,缺少油封骨架。因此,两者不相同也不等同。法院认定既不构成相同侵权,也不构成等同侵权,判决驳回福禄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我国专利法对于权利要求和专利保护范围的解释,采用“折衷主义”,既不能拘泥于字面意思理解保护范围,也不能将权利要求看做指引。在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下,专利技术方案的科学严谨以及撰写质量直接决定了专利保护范围大小。虽然两个特征能够替换,但是能够为其他技术人员应用带来技术启示,亦是另一种意义上的严格保护。

 
责任编辑:杨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