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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盗版教材”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4-25 09:31:48 打印 字号: | |

2020年是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天津法院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正确指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疫情防控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着力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持续优化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为天津知识产权强市与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现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和《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0年)》,以彰显人民法院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和决心,增进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了解,广泛凝聚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创造的强大社会力量。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

被告:香河百练公司

被告:杨某

被告:天津百练公司

案号: (2020)津0101民初764号、(2020)津01民终4628号


【案情摘要】

原告是财政部直属的大型国有出版机构,享有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经济法基础》的专有出版权。被告天津百练公司是专业从事会计师考试的培训机构,并作为特许人与被告香河百练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许可被告香河百练公司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被告香河百练公司是独立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某是其法定代表人。2019年11月,香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被告香河百练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2019年版《经济法基础》盗版教材三册。同时,原告通过公证取证在被告香河百练公司处报名培训课程,从该公司处取得2019年版《经济法基础》盗版图书一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认为,原告享有涉案图书《经济法基础》的专有出版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诉讼,且当事人均认可香河百练公司被查扣的涉案图书为非法出版物,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被告香河百练公司不能证明涉案图书的合法来源,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杨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香河百练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天津百练公司与被告香河百练公司为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授予香河百练公司在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内的特许经营权,使用天津百练公司的特许标识、商标,但并无证据证明该图书来源于天津百练公司,故香河百练公司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天津百练公司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法院判令香河百练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与杨某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案由虽为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但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中涉及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并引申出特许经营的外部法律责任问题。被特许人在进行特许经营活动中存在侵权行为时,特许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一直存在争议。生效判决认为,特许经营的外部法律责任应以自己责任为原则,同时考察特许人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相互独立、自担风险、自负责任。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特许人许可的内容为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应从许可内容和合同约定两方面审查特许人是否存在过错。在特许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被特许人应对侵权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杨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