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天津法院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正确指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疫情防控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着力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持续优化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为天津知识产权强市与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现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和《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0年)》,以彰显人民法院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和决心,增进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了解,广泛凝聚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创造的强大社会力量。
原告:天津驰亚公司
被告: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天津阿波罗公司
案号:(2018)津01行初317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240号
【案情摘要】
天津阿波罗公司就天津驰亚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要求责令天津驰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经调查,作出津知法处字〔2018〕88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天津驰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书,并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驳回阿波罗公司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理请求。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虽然该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鉴于原告、第三人分别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并参加了口头审理,重要程序权利均得到保障,部分瑕疵对原告实体权利及被诉决定的作出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作出津知法处字〔2018〕88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的行政程序违法。
【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过程中,按照法定期限履职是一种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办理相关行政处罚事宜。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审理,依法监督和指引行政机关规范履职,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