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出现新的特点。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问题更加关切。维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为进一步坚持在审判过程中对未成年人权益提供双向保护、全面保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从全市法院近年来审结的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中筛选出8件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2日16时许,孙某等人因琐事对朱某进行殴打,后朱某纠集被告人王某(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等人寻找孙某等人欲行斗殴。2020年4月22日17时30分许,朱某与被告人王某等人与孙某等人发生互殴。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赵某发生矛盾,后双方相约欲斗殴。2020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纠集多人与赵某进行互殴,致一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提出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本案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案发时还是在校学生,接触社会较少,心智不成熟,案件发生根本原因是处理纠纷不理智。另查明,王某已被大学录取,在量刑时应予以充分考虑。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故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同时增加社区矫正和禁止令。该案判决后,公诉方及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为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惩罚犯罪与鼓励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相结合的典型案例。就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如果其罪行轻微且人身危险性较小,可以适用从宽政策,对其适用缓刑,并增加社区矫正和禁止令的适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因两次参与聚众斗殴被起诉,公诉机关最初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不适用缓刑。在庭审过程中,王某提出其已被大学录取,正等待录取通知书,希望法庭给他重新做人的机会。法官在庭审后经与公诉人沟通,公诉人表示如果属实,可由法庭综合考量。后法官又与学校老师、家长联系沟通,核实相关情况。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认为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心智并没有完全成熟,一时冲动参与斗殴,但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如果判处实刑,被告人将失去求学机会,故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增加社区矫正和禁止令,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与家庭、学校、社区等多方力量共同对其进行教育矫治,促进未成年犯再社会化顺利进行,便于其更好地融入社会。法官通过监管回访了解到,宣判后,社区矫正机构第一时间与其监护人成立社区矫正小组,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表现良好,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道,定期汇报自身改造情况。王某也即将进入大学学习,表示已从自己的行为中吸取了深刻教训,将十分珍惜学习机会,以后回馈社会。本案的审理表明,依法对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适用缓刑和社区矫正,不仅有助于未成人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而且可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与此同时,本案例也警示青年学子,切莫因一时冲动为他人“两肋插刀”,触犯法律,影响自己的美好前程,最后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