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出现新的特点。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问题更加关切。维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为进一步坚持在审判过程中对未成年人权益提供双向保护、全面保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从全市法院近年来审结的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中筛选出8件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基本案情】
刘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12月登记结婚,2011年5月生育一女。后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16年12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随张某在天津共同生活,刘某行使探望权。刘某现居住在河北省,但为了让孩子在父母离婚后仍能感受到父母完整的爱,曾多次将女儿接到身边照顾。张某为方便孩子上学已在天津购买学区房,但由于工作原因,陪伴孩子时间较少,孩子多由奶奶照顾,奶奶同时还有其他孙辈需要照顾。2019年因女儿生病,刘某将女儿带回其现居住地共同生活数月。在此期间,刘某悉心照顾女儿,并为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现已就读三年级。女儿在刘某处已形成稳定的生活、居住、学习状态,也满意目前的成长环境。刘某向法院提起变更女儿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期间,女儿已满八岁,其向法院陈述愿意随刘某共同生活。
杨某某(女)与李某(男)于2009年7月登记结婚,2010年12月生育一女。后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18年11月协议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已满8周岁的女儿归男方抚养,男方同意女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女方可随时探望孩子。后杨某某得知李某将要再婚的消息,导致其与李某因女儿抚养权一事产生争议,杨某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裁判结果】
刘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中,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频繁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特别是在津冀两地频繁往返,舟车劳顿,对子女的成长并无益处。女儿跟随刘某生活数月,并已就学,生活环境已进入稳定状态。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其提供稳定和谐的成长环境出发,充分考虑并尊重已满八周岁女儿的本人意见,以及刘某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亦无法定的不宜抚养子女的情形,支持对刘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杨某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案由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李某,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抚养权。法官通过阅卷,了解到女儿书写的个人陈述中明确表示其愿意随杨某某共同生活。从减轻诉讼对未成年人影响和高效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承办法官立即安排开庭。开庭前,承办法官了解到除原、被告双方外,李某的女儿和再婚妻子亦来到法院,法官决定借此机会开展庭前调解工作。法官重点围绕民法典中关于“子女年满8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的相关规定展开调解,耐心细致地做好释法析理工作。法官努力从保护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对李某进行思想疏导。一方面,引导李某充分考虑女儿随着年龄增长,女孩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另一方面,引导李某认真审视成立新家庭难免产生的家庭矛盾及女儿在重组家庭中可能存在的心理落差。通过对“情、法、理”的细腻阐释,李某的心理逐渐发生变化,最终李某同意变更抚养权,并当面向女儿表达关爱,让女儿感受到来自父亲的温暖。此外,双方均表示庭下自行协商解决女儿的抚养费及探视权问题。至此,该案得以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本组案例是人民法院依法正确确定抚养关系,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典型案例。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会随着时间推移产生变化,为减轻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成长带来的伤害,在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法院应重点从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开展案件审理工作。刘某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后,均能妥善照顾未成年女儿的成长需要,积极主动为其营造健康舒适的生长环境,值得肯定。但女儿满八周岁后,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育,女儿也向法院表达了愿意跟随母亲生活的意愿。母亲一方也为女儿未来生活学习作出较为稳定的安排。承办法官在未成年人自主意愿的基础上,对比双方所能提供的生活学习条件,力求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成长环境。最终双方均能息诉服判,取得较好社会效果。本案判决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裁判精神契合新修民法典关注未成年人利益的立法精神。民法典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对此种抚养关系变更案件的司法裁量也作出规定,因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而抚养权变更直接影响其权益,为了未成年人能在更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应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而这也与本案法官的裁量规则相同。
杨某某案中,人民法院通过高效化解纠纷、尊重孩子意愿、注重维系亲情三方面来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第一,高效化解纠纷。随父亲生活的子女因父亲再婚必然导致心理上的落差和生活上的不习惯,法院仅用半个月的时间,妥善变更抚养权,使未成年人及时得到心理安慰和生活上的有利改变,进而最大限度减轻对未成年人身心的不利影响。第二,尊重孩子意愿。法院综合考虑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重点对李某做调解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使本案的处理结果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注重维系亲情。法院在调解过程中,本着让未成年人的父爱和母爱均不缺位的目的,巧妙运用调解技巧,既让女儿与母亲之间的感情继续升温,又让女儿得到了来自父亲及其重组家庭的温暖告白,帮助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快速步入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