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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与穆某抚养费纠纷案 马某某与马某抚养费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6-01 10:51:03 打印 字号: | |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出现新的特点。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问题更加关切。维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为进一步坚持在审判过程中对未成年人权益提供双向保护、全面保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从全市法院近年来审结的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中筛选出8件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基本案情】

穆某(男)与刘某(女)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2004年8月生育一女穆某某。后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05年3月协议离婚,协议未对女儿穆某某抚养问题进行约定。离婚后,穆某某一直随母亲刘某生活,父亲穆某长期未探视女儿更未尽过抚养义务,其仅在2016年第一次见到女儿时给付5000元,此外未再支付任何抚养费。故穆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穆某给付2005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的抚养费,并自2020年8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

马某(男)与其妻子于2018年8月登记结婚,2019年3月生育一子马某某。夫妻双方因家庭矛盾于2019年10月分居生活。分居后,马某某一直随母亲生活。父亲马某自2020年3月起未再向马某某支付抚养费。故马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某自2020年3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穆某某案中,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穆某某自父母离婚后一直随母亲生活,其父穆某自2005年3月起未曾给付穆某某抚养费,未依法承担对穆某某的抚养义务。法院依据穆某某父母双方给付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及自2005年3月以来本市不同阶段的生活水平,另考虑穆某在不同时期从事的行业标准以及尚需要抚养两个子女的实际情况,综合认定穆某对穆某某的抚养费给付标准。判决穆某应每月支付穆某某抚养费,并补付自2005年3月以来尚未支付的抚养费。

马某某案中,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马某某父母虽未解除婚姻关系,但双方已分居生活,经济各自独立,现马某某随母亲生活,马某作为父亲应每月给付抚养费。综合考察马某某父母的工资收入情况、马某某的实际需要及目前本市的生活水平,判决马某应每月支付马某某抚养费,并补付自2020年3月以来尚未支付的抚养费。


【典型意义】

本组案例是在父母婚姻关系出现问题时,人民法院有力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典型案例。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该义务与父母的婚姻关系状态无关。父母婚姻关系失和、破裂本就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利影响,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理应给予子女更多关爱予以弥补,但实际上,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情况却屡屡发生,这种行为既影响了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也会对子女造成较大的心灵创伤。本组案例分别判决未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问题而多年不承担抚养义务的穆某,以及虽未离婚但与妻、子分开生活的马某定期支付抚养费,并补付已拖欠的抚养费,有力维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需求,使其尽可能免受因父母夫妻关系不和可能产生的物质短缺损害。本组案例提示处于婚姻关系失和的父母,在处理感情纠纷引起的众多问题时,不能忽视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双方仍需及时履行抚养义务,通过让孩子感受来自父母双方的爱,达到尽可能减少婚姻关系变化给孩子带来不良影响的效果。

 
责任编辑:杨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