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月,我国著名法律学者梁慧星先生来我院(鞍山西道址),做了一场关于合同法专题讲座。这场讲座,给我留下了特殊的记忆、终生难忘。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并确定了“改革开放”这一历史性转折的国策。从此,法院审判工作与其他战线一样,得到迅速发展与变化,其中全国人大立法工作也加速进行,新的法律不断地出台,法律内容也不断地更新。
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为了应对快速发展这种新形势下的审判工作,天津法官学院(其前身成为法律“业大”)决定采取新的措施,即下大工夫精心组织高层次法律讲座,聘请全国著名法学专家,及时来天津讲解新出台的法律。为此,天津法官学院曾先后荣幸地请到天津法院进行专题法律讲座的有:中国民法学会会长王家福(时任中国社科院法研所所长)、王利明(时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后任常务副校长)、中国刑法学会会长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行政法学会会长罗豪才(北京大学教授,曾任最高法院副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法理学会会长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曾任校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曹建明(华东大学教授,时任法学院院长,后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会长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曾任校长)、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会长江伟(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商法学会会长王保树(清华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等部门共计二十多余名著名法学专家、学者应邀来天津法院,给法官们进行具有权威性而又生动精彩的有关最新法律的专题讲座。这些新法律专题讲座,使天津法院法官们能及时学习理解新法律、开拓法律新视野,收益颇丰。这些高层次讲座对提升天津法官们法律知识、法律文化、审判水平起到“立竿见影”的及时而又重要作用。同时,这些高层次讲座也提高了天津法官学院在天津法律界的名声与地位。
1997年2月,我国著名合同法专家、《合同法》立法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研究院梁慧星先生应邀来我天津法院讲授合同法,这是有特殊时代背景的不寻常的讲座。
那天该场讲座原定于上午八点半开讲,但八点时从中央电视台、中央广播电台传来沉痛地哀乐声,传来我们敬爱的领袖、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去世的消息,同志们都深感意外和无比悲痛。面对这突发情况,经与梁慧星先生商榷,并提示高院有关领导,决定各项工作要化悲痛为力量做得更好,这次讲座按原计划继续进行。
这次讲座开讲前,我主持先讲了邓小平同志去世这一新消息,宣布全体同志起立,为去世的邓小平默哀一分钟,以表达对邓小平的敬意和悲切之情。尔后又介绍这次讲座的主题及主讲人概况。梁慧星开讲后,课堂秩序格外好,课堂气氛特别的安静、肃静、沉静……没有以往课堂那种个别交头接耳或偶尔电话声……这是我所经历的讲座课堂秩序最好的一次讲座。
讲完课应梁先生要求,先到我的办公室“小憩”“坐坐”聊天。梁先生既是我的老师,也是我的朋友。二十年前我在高经庭时就与梁先生相识,那时梁老师来天津我高院经济庭搞调查,也进行有关合同法知识宣传,以后每年又在中国民法经济法学会年上碰面,再以后又跟着马原(最高法院副院长)院长、梁先生编写国家法官学院教材《中国民法教程》一书。
在办公室里,记得梁老师讲道,没有邓小平就没有近二十年中国巨变。邓小平复出后,主动要求抓科技教育,1976年带来了“科学的春天”,1977年又力主恢复高考制度,1978年又提出“改革开放”国策,实现了伟大的历史转折。没有邓小平同志,就没有我过近二十年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迅猛发展的“巨变”。就我梁慧星个人而言,没有邓小平就没有我梁慧星今天,或许还在云南工厂当一辈子工人……,当梁先生讲到这里,我也十分感慨讲,没有这一系列变化,我就不可能回天津上大学,或许在黑龙江当一辈子农民……梁又讲我们遇上“改革开放”伟大好时代,我们都应感恩邓小平。为了这个特殊的讲座日子,我与梁先生在办公室(鞍山西道大法庭三楼东侧)还特地合影留念。
中午在“多功能”餐厅,在张柏峰院长、薛尚恩副院长陪同下,与梁先生共进午餐后,便安排车辆送梁先生回北京。轿车刚出院门,梁先生又随意讲到:“我们故乡送逝去老人有放鞭炮风俗,天津有吗”,我讲“也有”。随后让司机到一土产店买了两挂炮。至外环线停车放炮,为小平同志“送行”愿“小平同志一路走好!”更愿“改革开放”之路继续坚持走下去!
当天下班回家以后,为了缅怀小平同志,我放下一切其他事宜,闭门专心写了一篇文章至凌晨三点多,即《国家长治久安的法宝-试述邓小平法律思想》一文,很快该文先后在《天津日报》、《人民法院报》刊登发表。
作者简介:王宝发,原任高经庭法官、天津法官学院第一专职副院长、享受国务院特岗津贴教授,曾为天津第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天津高法咨询委委员。现为天津政府文史馆官员、天津法院陈列馆顾问、天津李大钊研究会副会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