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是人民法院应承担的政治任务与历史使命。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市委、最高法院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各项部署及要求,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职能,市高院面向全市法院广泛征集案例,在反复沟通、认真编选基础上,筛选推荐八篇典型案例,已经高院审判委员会第1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被告某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委托原告天津港某公司进行铁矿石的卸船和仓储看管作业,共有57203湿吨的铁矿石堆存于原告处,因能源公司一直未支付港口费和堆存费,被告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于2018年11月立案后,经一审审理,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港口费及自2014年起计算的堆存费,同时确认原告对涉案铁矿石享有留置权。2019年12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20年4月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
天津海事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积极采取各项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查明能源公司原为大型煤炭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债务缠身,其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均已被多家法院先后冻结、查封,其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多笔债权也均因其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收回。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入境等措施也没有收到实际效果。唯有涉案的57203湿吨的铁矿石仍堆存于申请人处,但该货物已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因本案判决确认申请人对涉案铁矿石享有留置权,天津海事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请求将被查封的货物移送天津海事法院执行。后了解到货物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天津海事法院不再要求移送,而是积极配合唐山中院完成财产处置,并积极引导当事人扩大宣传力度,引入众多有意向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涉案货物,最终涉案货物以高出评估价格600多万元的价格成交,最大限度实现了货物价值。拍卖成交后,两家法院相互配合,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债权分配,本案申请人共计1600余万元债权得到了足额实现,国有资产实现了全额回收。
【典型意义】
本案面临数额巨大、纠纷时间长、矛盾隐患涉及面广、跨地域执行难等多个难题,一旦“执行不能”,国有资产将面临重大损失。在涉案货物被河北地区法院首先查封的情况下,津冀两地法院加强沟通,互相配合,使涉案货物能够及时高效的完成价值最大化的处置变现,确保案件圆满执行。本案津冀两地法院协同执行的做法,既保护了国有资产不受侵害,也为深化京津冀跨域执行联动,携手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