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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作者:王永臣
作者:王永臣   发布时间:2021-08-13 16:46:3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媒体披露了几个错判刑事案件,引起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的不满,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公信声誉和权威,甚至对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都有严重影响。对此,应该引起所有司法工作特别是刑事审判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和反思。

错判刑事案件,其原因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可能很复杂,诸如办案经验不足;任务紧迫,急于结案;外部干扰,迫于压力等等。但是没有树立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价值观,没有带着责任感、使命感和严肃的态度办案,在办案过程中违背了审判工作必须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而且证据、口供都必须经过核对属实,才能认定使用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是主要的原因。

法院判决案件,是以案件事实为根据的,案件事实又是由证据证明的。无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实,就不可能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从某种意义上说,全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侦查、预审、起诉、审判就是收集、鉴别、分析、判断和正确运用证据的过程。证据未经过庭审认真核实,就谈不上对案件的准确定性和正确裁判。法院从最初审查开始,就必须对证据的真伪、齐全与否考虑到最后的判决,为正确判决打下基础,认真仔细地核实每个细节和疑点,对彼此间的矛盾作出合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颁布,1980年1月起实行。1996年3月、2012年3月两次修正《刑诉法》,均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下简称口供)作为诉讼证据之一,并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媒体披露错案的情况分析,主要错在对口供轻信而没有查实。

口供几乎是每个案件都有的证据,是审判案件使用最多、最普遍的,而且又是案件最为直接的证据,对案件认定与否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受到办案人员的重视。过去有定案“第一证据”、“中心证据”之说。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它们实行的是“罪行供定”。从文字记载和历史戏剧、电影等视频节目中,我们看到的是,它们办案的过程很简单,就是“坐堂问案”,“刑讯逼供”,“招供画押”,即予定案。我们党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就提出“反对逼供信、禁止肉刑”,新中国成立之后又一再重申这一办案原则,刑诉法也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但有些办案人员受封建社会刑事诉讼影响较深、迷信口供。为了搞到口供,不择手段,这是非常错误的。

口供虽然是立案的直接证据,它的地位、作用重要,能引导办案方向,印证其它证据的真伪,有利于分析、判断案件真实情况。但由于案件审理的结果与被告自身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被告口供往往有真、有伪,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真假难辨。有的以伪掩真,以虚骗实。这就要求办案人员认定使用口供时必须谨慎,必须与其它证据对照分析、鉴别。审判实践中,即使被告全部供述犯罪事实,如果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口供的真实性,也不能定案。审判实践说明,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后,心理复杂多变,但多数是千方百计逃避惩罚,避重就轻;有的为骗取宽大处理而假坦白;有的供轻留重;有的甚至为了生活而编造犯罪事实,要求判刑去监狱。集团犯罪中被告口供更复杂,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口供和其它证据基本一致、口供和其它证据基本不一致、口供和其它证据部分一致。几个被告口供完全一致也不一定都是真实的。可能有串供、攻守同盟。几个被告口供不一致是正常的。犯罪嫌疑人被捕后,有的经教育、有所悔罪,争取宽大处理,讲真话。而更多是讲假话,或避重就轻,或嫁祸于人,或包庇某人,或推卸责任,或顶替他人犯罪等等。即使一个人的口供也可能部分真实、部分虚假。集团犯罪中每个人的地位、作用和参与犯罪程度不同,犯罪活动中主观意识和动机不同,所以每个人的口供一般来说不可能完全一致。还有是否受到刑讯逼供、诱供、骗供。各被告情况不同,会出现口供不一致或虚假现象。所以有供无证、供证矛盾、不能排除非法证据或合理解释口供、证据中的疑点,不能定罪判刑,否则就会出现冤错案件。反之,即使没有口供或口供有矛盾、口供与其它证据有矛盾,但只要证据充分、确实,也可以定罪判刑。

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织部分,党和国家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委托给了我们,人民期盼我们把它落实。法院每个刑事审判人员都应把它视为神圣职责,绝不辜负党和人民的希望。把每个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和现实检验的铁案,不枉不纵,使犯罪者受到惩罚,无辜者不受追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要增强使命感,带着浓厚的感情办理每个刑事案件。要增强荣辱意识,切实解决为民办案的思想。错判案件对自己是耻辱,对人民是灾难。

2、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审判刑事案件必须坚持贯彻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口供都必须在法庭审理中经过查证核实,排除非法证据的采信。

3、建立落实政法核心价值观和科学发展观的各项保障制度。法院从立案、阅卷、审理和判决等各个环节都应有若干制度规定,保证审判工作从开始就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有序地进行,不使过程出现问题,由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

4、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刑事审判工作必须强化群众意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特别对证据口供认定使用和案件定性方面有疑问、有分歧的案件更要加强集体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使每个疑点和细节都能得到合理解释,排除非法疑点。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改革转型的重要阶段,各种利益调整,各种矛盾交织复杂多发,人民法院的“维稳”任务加重。为适应这种形势,更好地履行法院职责,服务大局,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向全国政法系统、全国法院系统部署了“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纯洁党性,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能力。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注重了保障人权,对刑事诉讼活动的侦查、起诉、强制措施、庭审、辩护和证据的质证核实以及适用等项制度,又作了进一步科学而具体的规定,是我们正确审判刑事案件的有力武器。只要刑事审判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坚持为民服务宗旨,严格按照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办案,带头、模范执行新修订的刑诉法,一定会提高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把每个案件办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的高标准铁案,用新的成绩向党的十八大献礼。


作者简介:王永臣,1927年5月生,1941年8月参加革命,2005年12月离休,原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责任编辑:杨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