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高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制度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立足天津法院工作实际,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问题导向、遵循规律、系统集成“五个原则”,以健全完善党的领导监督机制为统领,以优化完善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以健全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为保障,以提升智能化制约监督管理水平为抓手,明确了五大部分28项具体内容,积极构建上下贯通、内外结合、系统完备、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一是健全完善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监督机制。从完善接受党的绝对领导机制、健全完善党组司法监督机制、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着力构建司法责任工作体系四个方面,推动完善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监督体系,确保党中央、市委决策部署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确保法院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二是优化完善司法职权配置。进一步完善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重点围绕确保规范有序行权、强化审判监督管理等事项,加强履职指引,严格落实法官审判职责、强化合议庭制约监督职能、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发挥好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等,明晰放权后各类审判组织、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权责行使的界限,确保权责清单制度落实。三是健全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内部监督管理覆盖立案、审判、执行等审判权行使各领域和加强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建设、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司法绩效考核评价等内部监督管理各环节,围绕审判权运行中易发生风险的关键环节,以精细管理强化制约监督,构建起防止审判权力滥用的重要内部防线。四是健全完善外部监督机制。进一步拓宽了外部监督审判权力运行的渠道,包括构建开放动态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接受纪检监察专责监督和人大、政协的监督,完善与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衔接机制,接受检察机关的制约监督,同时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拓宽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做好群众监督工作,确保法院审判执行活动在受制约监督的环境下有序开展。五是提升智能化制约监督管理水平。积极推动监督工作与科技应用的深度融合,推进智能化监管平台建设,提升监管针对性和实效性,完善司法大数据管理和应用机制,优化对案件数据自动分析、综合应用等功能,进一步探索拓展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在审判工作中的应用形态,切实将科技优势转化为监督效能,推动实现对审判权运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智能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