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主题是“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基本案情】
经天津海关通报,天津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将涉案货物“氮钾复合肥”(后经海关鉴定为危险品)作为普通货物在普货码头委托装船作业,天津市港航管理局(以下简称港航局)立案并以某某公司为作业委托人,认为其“存在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的违法行为”,依据《港口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经复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维持行政处罚决定。某某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复议决定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庭审后,某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事项。
【出庭应诉情况】
港航局正职负责人、市交委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中,出庭负责人不仅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还就天津港港口安全管理工作的执法背景、行政机关就危险货物的认定、联合执法机制的衔接等发表观点,充分阐述,作为职能部门,依法履职责任重于泰山,应当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为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定祥和的环境。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庭审前就出庭应诉做了认真的准备,庭审中,对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全面充分发表了意见,严格依法,有理有据,最终促使原告认可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撤回起诉,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做到了案结事了。本案还邀请相关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旁听庭审,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