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主题是“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天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取得某某商业楼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施工建设,后该商业楼于同年11月通过竣工验收。2017年8月,审计部门审计宝坻区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宝坻人防办)工作业务,发现某某商业楼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宝坻人防办于2019年5月立案查处,认定某某公司某某商业楼建设项目未办理人防报建审批手续,未建防空地下室,也未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对某某公司作出责令缴纳易地建设费,同时处以警告并处8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某某公司不服,诉至宝坻区人民法院。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
【出庭应诉情况】
本案中宝坻人防办主任出庭应诉,对某某公司释明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原因、法律依据以及处罚的过程。某某公司在一定程度表示认可其处罚的部分结果。在法院判决后,出庭负责人认可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超过处罚时效及程序违法,并与某某公司进行沟通协商,最终双方均认可判决结果。某某公司履行了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宝坻人防办亦对其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纠正。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自觉执行法院判决,主动参与行政争议纠纷化解,配合法院做好原告服判息诉工作,展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勇于承认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严格遵法守法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