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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 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
作者:李勇   发布时间:2021-10-29 10:42:12 打印 字号: | |

随着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圆满胜利,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高瞻远瞩,作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战略部署,推动持之以恒、坚定不移地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结表彰大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要求,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对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出要求、指明方向。


一、深刻领会党中央决策部署,高起点高标准推动人民法院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要确保投入力度不降、打击力度不减,就必须充分认识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意义,主动扛起新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持续推动扫黑除恶斗争深入开展。为此,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要求,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实施意见,加强建章立制,高起点高标准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各项工作。

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指示要有与黑恶犯罪长期斗争的思想准备,要求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为深入持久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指明了方向。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是破解黑恶势力顽固性复杂性、走出黑恶势力“打而又生”历史循环的必然要求,是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不稳定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等新形势新挑战的关键举措。要领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批示要求和重要讲话精神,做好与黑恶势力长期斗争的思想准备,持之以恒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充分证明,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是取得斗争胜利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刑事审判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要加强人民法院组织领导机构建设,成立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配备专门力量、明确职能定位、完善工作制度,发挥牵头抓总、汇聚合力的作用,做到领导有方、推动有力、协调有效。

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实行繁简分流、专业化审判、院庭长带头办案、专项执行、案件台账、数据统计、工作简报等大批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有效破解了审判资源分配不均衡、审判执行效率不高、疫情防控时期开庭宣判难等困难和问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要提炼并固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长期管用的制度机制。着力健全队伍建设机制,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履职保障,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的扫黑除恶司法铁军。


二、严格依法办案,切实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既是政治责任,又是法律责任、社会责任;既要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不动摇,又要保持司法定力,精准适用法律、全面贯彻刑事政策,务求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要求,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的高压态势,狠抓执法办案,加快财产处置,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把案件质量关、法律政策关。

坚持依法严惩方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了大批黑恶犯罪分子及其“保护伞”,有效维护了政治、社会、经济安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必须一以贯之,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侵蚀国家政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涉黑恶犯罪分子绝不能手软,依法该判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同时要严格适用缓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杜绝“纸面服刑”。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等手段,开展专项执行加大执行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畅通执行渠道、运用网络查控创新执行举措,不断提升涉黑恶财产执行到位率,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

严格公正适用法律。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刑事审判尤其如此。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获得人民群众高度肯定,靠的就是司法公平、公正、公开、公信。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必须坚持严格执行刑法、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统一法律适用,准确把握黑恶组织的认定标准,准确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准确甄别涉黑恶财产与合法财产,坚决防止“拔高”或者“降格”处理,确保实体公正。要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充分保障律师辩护代理各项执业权利,规范司法、文明司法、阳光司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文书说理,落实文书公开,实现程序公正、司法公信。

全面贯彻刑事政策。要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恶势力的纠集者、首要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震慑犯罪;对其他组织成员、一般参加者,该依法从宽处理的要切实从宽,体现政策。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中,要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坚守法定证据标准,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认罚,就降低证明标准,简单处理;同时也要坚持区别对待,对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虽然认罪认罚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的涉黑恶犯罪分子就不能适用。


三、发挥职能作用,在更高水平上服务和保障平安中国建设


刑事审判要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司法服务社会的功能和作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既要做好主责主业,依法打击人民群众“烦怨恨”的黑恶势力,也要积极延伸职能,配合有关部门解决社会治理深层次问题。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要求,健全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职能延伸,以提升司法建议质量、优化反馈整改效果为抓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换届选举资格审查等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切实推进“打伞破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扫黑除恶要与反腐败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必须坚持严惩黑恶势力与深挖彻查“保护伞”“关系网”两手抓,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落实“两个一律”“一案三查”,通过逐案筛查、循线深挖等方法,深入排查涉黑恶以及“伞”“网”线索。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完善线索移送、案件通报、信息反馈、研判分析制度,确保查深查透、连根拔起。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紧盯信息网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等重点行业领域整治,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沙霸”“矿霸”、车匪路霸、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可感可触可持续。强化与组织、民政等部门配合联动,做好案件通报、信息核对工作,坚决防止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违法参加选举,夯实基层基础。依法严惩农资、农产品生产、销售、流通环节及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等领域的涉黑恶犯罪,维护农业、农村安全,推动乡村振兴。

用好司法建议抓手。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抓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人民法院通过执法办案,排查发现社会和行业治理中的深层次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发送司法建议,有效堵塞社会治理漏洞、助推行业清源。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要不断提升司法建议质量,确保问题找得准、建议提得实,并更加注重跟踪问效,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提供人民法院方案、贡献人民法院智慧。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10.28第5版
责任编辑:杨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