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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11-12 14:34:26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新规定,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发布一批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某原户籍为天津市某村。2001年,王某某与妻子翟某某在天津市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某某通过其他途径在山东省办理新的身份证号码并落户。基于其新的身份信息,2015年在其与妻子翟某某婚姻存续期间,王某某再次用新的身份信息与赵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王,两人以夫妻名义在天津共同生活。2017年,王某某所在村拆迁,与他分居多年的翟某某听到消息后返回村中,发现其重婚事实。同年因犯重婚罪,王某某被判处刑罚,王某某与翟某某调解离婚。2021年1月8日,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主张两人非婚生子的抚养权,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王某某结婚生子,王某某的欺骗行为使其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打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王某某在与翟某某婚姻存续期间,以山东省的户籍信息与赵某在天津市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2017年王某某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赵某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赵某要求确认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确定双方非婚生子由赵某直接抚养。王某某的重婚行为导致双方的婚姻无效,给赵某的身心造成了伤害,赵某作为无过错方要求王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重婚行为不但侵犯无过错方的配偶权,也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对重婚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判令其向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某在与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已婚事实与赵某登记结婚,其重婚行为构成犯罪被判处刑事处罚,同时其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应属无效。因此赵某主张确认婚姻无效并要求王某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案适用《民法典》关于无过错方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体现了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

【新旧条款对照】

旧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新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节选)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杨瀚书